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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有一個條文是這麼樣規定的: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
其為性交者,會構成該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詐術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條文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有誰會不知道自己的配偶是誰,然後被不是配偶的人騙上床!
不過,如果把時空背景拉到民國前後的年代,再配合上我國的刑法是沿用大清律例的這個背景,其實
就可以解釋過去了。在那一個年代,中國大陸幅員廣大,交通往來並不容易,很多的姻緣都是老早就
定下來了。雙方在看到對方之前,彼此可能根本不認識,因此,假裝是人家的老公來跟她上床,也就
不是不能想像的事情。
然而,到了現代這個自由戀愛的年代,男女雙方多是在情投意合之下,才會共結連理,不太可能出現
結婚之前還不認識彼此的狀況。但最近發生的這一個新聞案例,倒是有一點像是該條規定的情形。
據報載,台南市近視六百度的劉姓女子,誤認登堂入室的蒙面男子是要玩性遊戲的男友,在親熱一陣
子後感覺不對,趕緊把對方推開。這名歹徒聲稱仰慕她,還跟她要電話號碼。
這樣的情形,似乎就是假裝成劉女的男友來跟她為性交的行為。
不過,由於法條規定的主體是配偶,所以也就不會符合該條規定。此時,就回歸到一般的情況來看。
雖然劉女並無反抗和他為性交行為,但那是因為她以為他是男友,所以該位男子還是在違反他的意願
下為性交行為。基此,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在違反他人意願下所為的性交行為,會構成強
制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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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所未聞,真是匪夷所思的劇情。這種情節是A片或情色小說才有的,只是稍有經驗的人都知道,這
是不可能的,還好劇情直轉急下,對方並未得逞,才有茶餘飯後的八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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