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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
我朋友之前在超商打工,老闆要我朋友簽一張合約,合約上有說如果要離職必須提前7日說,我朋友做了兩天後覺得不適合,我朋友就打電話去跟老闆說我想離職,問他這兩天的薪水有沒有,老闆就說要提前7天講,我朋友就說那我在做一個禮拜在離職,老闆不答應,老闆就說他都知道我朋友要離職了,幹嘛還花時間交他一些東西。請問我朋友能主張什麼權利?能告老闆嗎?事情已經過了一年了還能行使嗎?
【解析】
按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勞工即有工作(給付勞務)之事實,雇主自應給予工資,雇主倘有積欠工資之情事,勞工自得於該請求權尚未消滅前,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4項前段:「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之規定,向雇主請求支付積欠之工資,並於請求未獲清償後,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至於前揭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勞動基準法雖未明定,惟實務上認為工資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因時效尚未消滅,本案中的勞工,自得向雇主請求支付積欠之工資,並於請求未獲清償後,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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