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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與生活] 神學是否科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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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2 01:26: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神學是否科學?

一、神學的科學特徵
(一)根據聖多瑪斯的主張,神學是一種真正的科學,因為它以啟示底確定而基本的真理為原則,應用嚴格的科學推理方法,自其中引伸出新的知識(神學的結論),而彙集成一完整而具有邏輯連貫性的知識系統。

然而神學是一種從屬的科學(Scientia subalternata),因它的原則本身對我們並不是直接顯著的,而是來自一種較高的科學,即來自天主在啟示中所傳示我們的真理。(神,壹,一2:神聖的道理是一種科學,因為它由一種較高的知識之光所建立的原則而來,此種較高的知識即天主與諸聖者所具有的知識。Sacra doctrina est scientia,quia procedit ex principiis notis lunine superioris scientiae,quae scilicet est scientia Dei et beatorum.)

中古士林派神學所探討的問題都屬於理論神學的範疇。二十世紀初葉,歷史研究的發展擴大了“神學”一詞的意義,使它也包括實證神學(Positive theology)。今日我們對“科學”所下的定義是:以系統化方法研究某一項對象所獲得的知識體系。神學具有一個物件,採取適用於此種物件的探討方法,並且集合所得結果而成為一種完整、有系統的知識體系。神學和天主與教會權威的密切關係,並不傷損它的科學特徵,因為教會權威與天主所給予教會的啟示真理本質地不能分開,因此也不能與神學的物件相離。

(二)神學超越一切其他的科學,因為神學物件具有卓越性;神學知識具有最高底確實性,因為它基於天主的不能錯誤的知識;神學的實用目的是永久幸福、人類的最終鵠的(神,壹,一,5)。

(三)按照聖多瑪斯的意見,神學同時是理論科學與實用科學,因為在啟示真理的光明下,神學一方面觀察第一真理——天主,和一切與天主有關的事物,另一方面以人生最高的精神目標做出發點,來觀察人的道德行為。理論神學高於實用神學,因為神學首要宗旨是神聖真理的認識,又因為倫理神學的最終目的,也在助人完善地認識天主(神,壹,一,4)。

中古時代的方濟學派視神學為一種實用的或感情的科學,因為他們認為神學知識就基本質言,旨在推動感情或意志。他們認為神學的主要目的是人類道德的完善,一如聖文篤(St. Bonaventure)所說:“使我們成為好人”(ut boni fiamus. Proemiu in IV libros Sent. q. 3.)。

神學到底是理論科學還是實用科學呢?由於人們對靈魂的官能有著不同的看法,這個問題有了不同的答復。聖多瑪斯與其學派和亞理斯多德,都承認理智是靈魂的最高官能;方濟學派與聖奧斯定則以意志為最高官能。
(四)由於神學的物件是一切事物的至深與至高的原因——天主,所以神學是一種“智慧”。神學運用天主智慧所給予人的啟示真理,來觀察萬物的原因——天主,所以它也是最高的智慧(神,壹,一,6)。

二、信仰的科學
神學是一種信仰的科學。神學討論信仰的物件(信仰之體),即所謂客觀的信仰(fides quae creditur);兼論信仰的行為(信仰之用),即所謂主觀的信仰(fides qua creditur)。神學與信仰一樣,都接受聖經與傳承(遙遠的信仰標準)以及教會的信理宣佈(較近的信仰標準),作為它們知識的泉源。但是神學既為一種科學,它還有一種知識泉源就是人的理智:它要以理智來探索和伸入超自然真理系統的全部內容,並且盡可能瞭解它們。聖奧斯定有一句話,恰好說明這個道理:“相信吧!然後你會明白”(Crede,ut intelligas. 訓道辭Sermo 43,7,9)。坎塔布裏的聖安瑟倫(Anselm Canterbury)也說過:“信仰追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Proslogion,Proemiumf.)。他又說:“為了達到理解,我相信”(Credo ut intelligam,proslogion I)。聖維克多的理查(Richard of St. Victor)說:“讓我們迅速從信心達到知識。讓我們盡最大的努力,以明白我們所信仰的事物”(Properemus de fide ad cognitionem. Satagamus,in quantum possumus,ut intelligamus,quod credimus. De Trinitate,prologus.)。

三、神學的分類
神學是一門完整的科學,因為他只有一個體制物件,即作為啟示物件的天主與受造物。由於啟示是天主知識的傳授,依照聖多瑪斯的話,神學是天主的絕對而單純的知識在世人精神上所留下的某種標記(神,壹,一,3)。按照不同的目標,神學可分為下列各類:
(一)信理神學:即本書所討論的物件,還有基本神學(信理神學的基礎)。
(二)聖經與歷史神學:聖經概論、聖經解釋原則、聖經注疏學、教會歷史、教理史、禮儀史、教會法律史、教父學。
(三)實踐神學:倫理神學、教會法、教導神學,包括要理教授法、講道學等。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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