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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4 01:11: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天主存在為信仰的對象

一、信理

天主存在不僅是理性知識的物件,也是超自然信仰的物件——信理
《天主教教理》185條“誰說「我信」,就是說「我誓守我們所相信的」”。一切信辭的開端都有:“我信惟一無二的天主”一語。 “「我信天主」:這信仰宣認中的第一項聲明,是最重要和基本的。全部信經都談論天主,即使提及人和世界,也是因涉及天主的緣故。信經的所有條文都系於第一條,正如所有誡命都在闡釋第一條一樣。其他條文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那把自己逐漸啟示給人的天主。「因此、基督徒合理地把信天主作為首先宣認的事。」”(教理199條)。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昭示我們:聖而公由宗徒傳下來的羅馬教會相信並承認有一個天主(鄧1782)。同一大公會議又將否認天主存在的理論斥為異說(鄧1801)。

按希伯來書11:6,相信天主存在是人靈得救不可或缺的條件。“沒有信德,中悅天主是不可能的,因為那願接近天主的應該信他存在,且信他對尋求他的人是賞報者。”惟有啟示的超自然信仰才能使人獲得拯救(鄧798,2173)。天主存在的超自然啟示證實了天主存在的自然知識,並使一切人都能容易而確切無誤地知道天主的存在(鄧1786)。——啟示底相對的或常情的需要(神1:1,1;護1:4)。

二、知識與信仰的同一對象

一個人能否同時知道並信仰天主的存在,這是神學家們還在爭論的問題。許多有造詣計程車林派神學家(哈爾斯的亞力山大Alexander of Hales,聖文篤St. Bonaventure, 大雅博Albertus Magnus),與較後的神學家(如素阿勒茲Suarez)都說這是可能的,因為知識和信仰的體制物件(formal object)不同(自然的理解力——天主的啟示),而且因為兩種行動屬於不同的秩序(自然——恩寵)。相反地,聖多瑪斯則認為:“同一個人知道與相信同一真理是不可能的事”(神2之2:1,5)。他的理由是:科學知識的明晰性與信仰的晦暗性不能共存。然而,同一真理為某人所確知,也可能為另一個所信仰。另一方面,根據聖多瑪斯的學說,一個人具有天主存在的自然知識(以天主為自然秩序的創造者),同時具有天主存在的超自然信仰(以天主為超自然秩序的創造者),倒也是可能的事,因為超自然信仰蘊含了科學知識中所沒有的真理(原質對象Material object不同)(神,2之2:1,5)。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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