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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川普拓哉 於 2014-4-3 03:23 編輯
依照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內容來對應各公司各自的規章也對應存在來看,是算合法的,僅差別是否於任職時便已註明在勞動契約內容;若無而臨改想申請加班費,依法來走僅能委請勞工局協助,不然就是須跟老闆溝通。
但職場現實面小弟倒是沒聽過會去反應這些情事,通常是知道公司原來是這麼做而自己盤算這些已知。
引述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一 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一二、獎懲有關事項。
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換句話說,公司只要有依上述規定去合理制定自己的公司勞動契約,你簽了基本上都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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