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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1 01:17: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帶原罪死亡兒童的命運

帶有原罪離世的靈魂不能享見天主——信理

第二次里昂大公會議(1274年)與翡冷翠大公會議(1438—45)宣佈如下:“帶有原罪與大罪離世的靈魂,立刻前往地獄,但各自承受不同的懲罰”(Illorum animas, qui in actuali mortali peccato vel solo originali decedunt, mox in infernum descendere,poenis tamen disparibus puniendas, 鄧464,693,493a)。

這項信理乃基於救主的話:“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入天主的國”(若3:5)。在理智開啟以前的兒童,其重生可藉聖事以外的血洗來完成(如伯利恒城的聖嬰)。因天主願意所有的人都得救(弟前2:4),所以許多近代神學家,尤其是現代神學家,均承認未獲洗禮兒童在亡故以前,可用其他方法代替洗禮如父母或教會的祈禱和原望(代替願洗——加耶當Cajetan),或兒童在死前獲得理智的運用,以決定是否站在天主一邊(願洗——克利H. Klee),也有人說兒童的痛苦與死亡可認為一種准聖事(痛苦的洗禮——雪爾H. Schell)。這些代替洗禮的方法或其他的途徑都可能的,然而啟示不能證明它們的真實性(鄧712;文50[1958] 114)。

神學家們認為地獄之罰有兩種,一種是永遠不能享見天主的失苦(poena sensus)。聖奧斯定與拉丁教父們設想,有原罪的兒童死後也得忍受輕微的覺苦(poena sensus)。聖奧斯定與拉丁教父們設想,有原罪的兒童死後也得忍受輕微的覺苦(mitissima omnium poena;教義手冊93)。希臘教父(如聖葛利哥裏的納齊安松Or., 40,23),大多數士林神學家與現代神學家則認為這些兒童只受失苦。教宗依諾森三世宣佈了利於後一意見的聲明:“原罪的罰是不能面見天主(失苦),本罪的罰是永火的刑罰(覺苦)”Poena originalis peccati est carentia visionis Dei = [poena damni], actualis vere poena peccati est gehennae perpetuae cruciatus = [poena sensus] 鄧401)。一種自然的幸福境界可與失苦同時存在(聖多瑪斯De malo, 5, 3; Sent., 2 d, 33 q. 2 a, 2.)。

神學家們通常承認,沒有領受聖洗的嬰兒死後即去一個特別的受苦處所,即所謂“嬰孩前廳”(limbus puerorum)。教宗比約六世採納此意,譴責楊森派循白拉奇所作的曲解,認為死去的嬰孩處於受罰與天國之間(鄧1526)。

不過,教會給人洗禮的主要效果之一是是使人成為教會的成員,以教會成員的身份去生活,初期教會給嬰兒施洗的主要便意思是讓他們加入教會的行列,在教會內生活,成為教會的肢體。因為嬰兒是誕生在一個有罪的世界裏,他可能在沒有自由決擇之前就已成為導向罪惡的人,通過洗禮可以使他們生活在教會的團體裏,當本堂神父和教友們通過洗禮接納這個小嬰兒時,便是也許下要負起培訓他們的責任,這樣在教會團體的並愛下能夠健康地成長,可避免世界罪惡對他的侵害和左右。正如嬰兒在無自由決擇之前就會受到罪惡的左右,同樣,教會也要在嬰兒沒有自由決擇之前讓他生活在由信仰和恩寵提供的健康的環境裏,所以,儘管有人反對,教會還是給嬰兒授洗。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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