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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孝心要課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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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5 00:38: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孝心要課稅?

房屋稅竟然也包含了「電梯稅」?民代批孝親同堂卻「變相懲罰」台南市陳先生六年多前房子翻新,考量八十多歲老爸老媽生活便利,就花近百萬元加設電梯,沒想到前年突然被稅務局清查發現有電梯,評定現值約四十萬元,房屋稅得增加四千多元,他無奈說:「政府要課稅,小老百姓能怎樣?」六十多歲的吳先生說,鄉下父母老邁,想接他們到市區住,但子孫三代同堂人口多,遂打算找地蓋新房,還想在屋內加設電梯好讓行動不便的老人家使用,後來發現,加設電梯還要多課徵房屋稅,吳先生認為「加電梯只是想盡孝道,又不是讓房子好賣,為何還要加稅?」因此只好暫緩蓋房子的構想,先接爸媽過來一起擠在幾十年舊房子裡。一般住宅加設造價核定為卅五萬元的簡單電梯,每年就要多繳四千二百元房屋稅,沈重的負擔讓想接長輩同住的民眾紛紛打退堂鼓。台南市議員陳怡珍指出,政府鼓勵孝親同堂,房屋稅卻「變相懲罰」,應速修改不合時宜法令,別再往納稅人身上剝皮!陳怡珍表示,越來越多建案迎合高齡化社會,標榜有電梯設計,一般建商不會解釋加徵房屋稅,稅單也不會有課徵明細,恐怕很多民眾不知道還多了筆「電梯稅」,公寓或住商大樓電梯也要課稅,但稅籍住戶分攤後,「感覺不出」每天搭的電梯要繳稅。家用電梯並非增值使用,稅務局應儘速檢討現行法規。台南市稅務局房屋稅科官員表示,純生產製造過程載貨用電梯不課稅外,包括商業百貨大樓、公寓住宅、餐廳等商貨兩用電梯都要課稅,原則上商用電梯依電梯評定現值課稅三%,家用電梯是一.二%。陳怡珍表示,台南市房屋稅電梯工程經費標準核定單價,最低為卅五萬元,換算下來,一年「電梯稅」就要四千二百元,「孝心要繳稅」實在不合理。台南市稅務局房屋稅科官員表示,房屋稅條例屬中央法規,財政部也解釋電梯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設備,是房屋稅課徵對象。北、高二直轄市未課徵電梯稅,但房屋稅率單位比其他縣市高。其他縣市都仍沿用省稅務局時代法規自訂「房屋評定價值作業要點」,將電梯納入課徵範圍。房屋稅科官員表示,房屋稅屬地方稅,可以自主課稅門檻,但如果全部取消,不但不盡公平,也可能減少上億元稅收,但會努力研擬合適方案向上呈報裁示。財政部賦稅署強調,電梯是否納入課稅標的,由地方自行決定。

疑義

按房屋稅之徵收,係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條例未規定者,才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房屋稅條例第1條參照)。而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2條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為限,尚含「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而所謂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而言。換言之,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昇降設備係屬建築法第4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所稱雜項工作物,所以,昇降設備應屬房屋稅條例第2條所稱其他建築物,如該昇降設備又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那該昇降設備,自屬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但要成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所稱「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仍應須足以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始足當。

又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而房屋現值,乃由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之,房屋標準價格,則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之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至於房屋稅徵收細則,則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是房屋現值之核計,實與房屋稅額息息相關,然房屋稅條例並未明定「電梯」是否納入「房屋現值之核計範圍」,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亦同;還好,台灣省財政廳61.5.9.財稅三字第○六○六八號令:「查工廠附設之電梯(即昇降機)係供運送產品之用,為製造產品工程中必須之設備。其用途係以製造產品過程中運送產品為限,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且與電梯之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有別,應准免予併入課徵房捐(房屋稅)。」及財政部62.5.23.台財稅第三三八三五號函:「主旨:觀光旅館之電梯,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查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對象。電梯係屬附著於高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自應課稅。」,應可為參酌之依據。

何況,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2條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所謂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而言。

是昇降設備(電梯)雖或屬「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惟其設置,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始應課房屋稅,如其設置,未足以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自不應課房屋稅。然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1年08月27日「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附屬建物、違章房屋也要課徵房屋稅」之稅務新聞:「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除合法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的房屋,應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對於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稅。凡附著於土地的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該局指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起來使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等情形,都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稅務局提醒鄉親,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該局每年都會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所言「凡附著於土地的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卻一律認定「電梯足以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是否妥當,值得思考。個案上,仍應審認其全部事實,謹慎認定為是。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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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6 20:48:55 |只看該作者
都肯花100萬了  還差那每年4千嗎

真有孝心 不會在乎這個的 法律有規定就得付囉

看看那麼多鐵皮屋 還不是被說違建就得拆
歡迎留言分享心得 以及到我的空間查看主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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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8 09:46:11 |只看該作者
有錢花百萬何必計較那幾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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