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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只要探視權!不要監護權!--新新人類價值觀變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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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4 00:3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只要探視權!不要監護權!--新新人類價值觀變了?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每三對結婚就有一對離婚,晚晴協會更進一步發現有愈來愈多所謂新新人類的七年級「辣妹」,前往協會諮詢離婚,身材、學歷都一級棒,打破以往「黃臉婆」被拋棄的刻板印象,且有絕大多數強調,只要子女「探視權」,不要「監護權」,和五、六年級生截然不同。

晚晴協會的執行長許文青表示,七年級生離婚理由同樣以先生外遇最多,其次為爭吵、家庭暴力等。當初多因不慎懷孕匆匆結婚,孩子生下後姻破裂而有意離婚。且因僅二十歲出頭,大多不涉及財產爭議,對子女處置則完全鎖定「探視權」,而非「監護權」,希望將孩子讓給對方撫養,只要求固定探視即可。三、四年級甚至年紀較大者則因兒女已長大成人,爭執重點移往財產分配,顯示不同世代面對離婚有不同訴求。(我們要探討的是,身分上的權利義務,可以自由決定「要」,或「不要」嗎?,以下是本文的分析)

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稱「監護權」),不能達成協議時,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之。通常,權利是指積極的主張而言,若當事人間無爭執,即無訴訟之實益。所謂「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夫妻雙方就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並無提起訴訟爭執,惟對於「探視權」的方法未能形成共識,欲爭取探視權之一方,能否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單獨主張「探視權」?學者間有不同的見解:

1.否定說—探視權乃附屬於監護權之積極主張,當積極主張監護權之一方,未能獲得法院肯定之裁判時,始得請求法院視情形就「探視權」予以裁判。無積極主張監護權之一方,自無主張探視之權利。

2.肯定說—探視權之張,子女之父母雖無提起監護權訴訟,基於情理,法院應做肯定之解釋。況且,父或母能否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法院於裁判時,並非單純的依其主張下判斷,民法第1055-1條既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即法院於裁判子女監護問題時,不完全受當事人(父或母)訴之聲明範圍的影響,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民法第1055-2條既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費用及其方式。」

綜上,類似「只要探視權!不要監護權!」的子女父母,觀念上雖然頗有不負教養責任,有只想享受權利的意味,法院得基於子女利益,命此種父或母,負擔較重的扶養費用。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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