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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租賃所得該如何課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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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2 00:00: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租賃所得該如何課稅

一、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房屋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所支付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列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以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

三、出租房屋所收押金,每年應按郵政儲金匯業局當年度一月一日公布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設算租金,併入當年度租金收入。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對該筆押金用途提出證明,並已將運用所生之所得申報納稅,就無須設算租金收入,例如,將押金存入銀行,只要提出存入以及產生利息所得之證明,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就免再設算租金收入。

四、土地租賃所得之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之餘額為所得額,不得扣除百分之四十三必要費用。

五、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係無償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所稱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逃漏租賃所得者,經查明後除補徵所漏稅款外,還要依規定處罰,所以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租賃所得,且相關支出憑證要注意保存,報稅時可做為認列的依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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