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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史] 中古羅馬教廷的組織和制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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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5 00:24: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中古羅馬教廷的組織和制度

教宗鮑尼法期八世和法王菲力普之間的政教鬥爭,史學家們認為教宗鮑尼法斯在亞那尼被圍的事件和他的去逝,可以說明是中古時代結束的象徵。將會偏重在12-13世紀,教會本身的組織和典章制度方面的情形,內容上,雖為嚴肅、枯燥一些,但是整個教會的組織結構和典章制度,卻是在12-13世紀立下了規模和基礎,自然有它的重要性。

自從西元1049年,教宗利奧九世開始,經過一個多世紀,羅馬教廷不斷的和日爾曼的皇帝們周旋,結果,教廷逐漸的擺脫了皇帝的控制,教會的權力在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時候,達到了最高峰,但是,羅馬教會始終沒有宣稱,教宗依諾森三世是聖人,而將他列入聖品。因為他雖然是中古時代最偉大的教宗,可是,他的偉大是在政治上,而不是在宗教上、聖德上,即便是在中古時代,這樣一個政教不分的時代,全教會仍然還能感覺到真正偉大的意義所在。

過去我所談到的,大都是政治角色方面的羅馬教廷,對教會本身的情況都說的不夠具體、不夠系統。可是,羅馬教宗之所以能和日爾曼皇帝對抗,實在是因了羅馬教廷本身的潛力,除此之外,羅馬教廷的行政組織也是當時西方歐洲最完備、也最具效力的,任何一個世俗政府都不能和羅馬教廷相比。總而言之,在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時代,教廷已經建立成一個神權的政府。

在依諾森三世去逝以後,這個神權政府,還繼續的在發展,凡是行政、財政、律法等各方面的組織,都有極大的進步,但是,也正在這時期,教會也受到空前的打擊,不僅是教會在政治權力上受到攻擊,連他的教權也受到嚴重的挑戰。可以毫無疑問的說,中古末期教會權力的衰弱,不僅只是外在世俗政權的壓力,而且還受到內部異端的反叛。這段時期異端產生的背景,都源於教會內部的腐敗,受到這些異端的刺激和挑戰,因而產生了教士們生活的革新運動。因此啊,在政治上,羅馬教會的權力雖然一天不如一天,但是在精神上的領導地位,仍然能夠屹立不搖,今天,我們先來談羅馬教會的組織和各種制度。

教宗藉以統治教會的最高行政機構,我們稱為“教廷”。而教廷的組織和行政效力,遠遠勝過同時代各國國王的“王廷”。組成教廷的人員,包括各種專業職員,各有自己的職分,教廷內,設立了秘書處、大赦部、司法部、財政部四大重要部門。下面就為說明,各部門歷史的演變過程,以及所負的責任。

第一秘書處,它經管教廷的各種檔。教宗依諾森三世在位的18年中,保留下來的信件就有六千多封,其他的檔都還不包括在內,也由此可見,秘書處事務的繁雜。有些重要的文件,可能由教宗口述,而由書記官筆錄,但是絕大多數,都由職員先按教宗的意思擬成草稿,再由負責的人過目,然後再由抄寫的人員繕寫,久而久之後,形成了固定的文章體裁,和一定的格式,有些類似我們現在的公文式樣,所以需有固定的文章體裁和一定的格式。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在防止他人的偽造。偽造文書的事,在中古是很普遍的,每一個皇帝甚至是任何一個貴族,都為自己的重要檔,設計出自己的一套格式,使得別人無法假冒。所有的“許可狀”下面,也列的有一長串證人的名字,用意也是在防止他人的偽造。偽造地方性的“許可狀”危險性比較大,因為證人的名單比較容易求證;至於教宗的文件,偽造就比較的容易了,因為作證的樞機們都遠在羅馬,要求證也不容易,而且又是費時、費錢的事。為了減少檔偽造的可能性,教廷秘書處一方面在體裁上、格式上和繕寫的方式上,制定了一些特徵,使得別人不容易假造;另一方面就登記所有發出去的檔,提供給以後查證時的證明。像這種制度,後來都被俗世政府所採取和效法了。

第二個部門是大赦部,顧名思義,就是處理有關大赦的頒佈、罪行和罪罰的的赦免、教規的寬免等相關的事務。所以大赦部的職權,大致是有關教會法規的事務。例如教會規定天主教教友不許和非天主教徒結婚,除非教會先免除這條規定;再舉個例子,有人違犯了某一條赦令的法律,想要獲得赦免,就必須向羅馬申請。大赦就是赦免因犯罪而應該受到的懲罰。依照教會的說法,這些罪罰的執行或在現世、或在煉獄,但是教會頒佈大赦,目的是在赦免罪罰。想要獲得罪罰的先決條件,是必須悔罪,獲得罪惡的赦免,所以呢,沒有得到赦罪之前,罰是不能免除的。

第三個部門是司法部,專門處理一切有關法律的問題、以及接受從各地來的上訴。十二、十三世紀的時候,盛行著一種稱為“教宗代表”的制度。如果有人向羅馬的法庭提出上訴時,可以向教廷申請,指定某法官來處理這事件,教宗當然有委任法官的自由,不過,在習慣上教宗會接受提出上訴的人的要求,而委派指定的法官。在十三世紀的時候,向羅馬提出上訴的案件越來越多。也因為向羅馬上訴的案件眾多,教會法的實際使用也逐漸擴展,當然教宗的權力,也隨著教會法的普遍使用而擴展著。

最後談到的是教廷的財政部。財政部也是四大部門中,事務最為繁雜的部門。它的主要任務是,經管整個教廷的財產、查稽考核各地向教廷所交納的錢糧和捐獻。在十四世紀以前,各地負責替教廷收集這一項錢財的人,如果不是當地主教,就是由羅馬所委派的代表。以後,教廷在各地設置了較為固定的機構,由專設的徵收員負責收集,然後再交由銀行負責轉運到羅馬。十三世紀的中葉,負責轉運責任的是聖殿武士會。這時代的聖殿武士會,可以說是西歐最大的銀行家,各大都市都有他們的會院。他們與教宗、以及各帝國的皇帝、王公貴族之間的經濟來往,這都成為聖殿武士會的主要任務。十三世紀中葉以後,義大利的幾個大銀行家的業務,逐漸取代了聖殿武士會。當然了,這些替教廷轉運金錢的機構,除了應該得到的服務費之外,還能有許多其他的便利,比方說,從收款到支款,這中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他們就可以享有不付利息而能取用金錢的方便。

下面要說明教廷的經濟來源。由於教廷組織的逐漸龐大,因此,羅馬教宗也像其他的帝王一樣,面對著最為嚴重的經濟困難。教會的各種事業和傳教活動,再加上教皇國的各項維持費用,都需要龐大的經濟來源。羅馬教廷必須用各種方法來增加收入,其中有些方法實在令人不敢苟同。十二、十三世紀中所形成的各種異端,以及十六世紀以後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他們之所以興起,教廷的經濟政策,是其中重要的導火線之一。

教廷經濟的主要來源,是羅馬教會的私有財產,也被通稱為“聖伯多祿的財產”。莊園的收成、城鎮的賦稅、附庸的捐獻,這是每年固定的收入,除了這些以外,還有教皇國內的過橋費、市集的營業所得稅、糾紛的調解費等,也都是可靠的財源。總而言之,教宗既然是封建領主,他的財稅來源,自然也就和其他的封建領主一樣,主要的是來自土地。除了因為有土地而有的收入之外,教宗還有很多其他的經濟來源,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七種,第一種是從來自屬於教廷直轄的修道院,他們每年向教廷做固定金錢的捐獻。這種捐獻形成的背景是這樣的,自從第九世紀開始,許多修道院為了擺脫地方主教或封建領主的控制,要求直接屬於羅馬教廷管理,為了這項特權,修道院就向教廷捐獻,雖然每座修道院繳付的捐獻不多,但是這樣的修道院數目不在少數,那麼捐獻的總額也就可觀了。

第二種捐獻稱為“伯多祿的便士”。最早在第十世紀,起源於英格蘭,每戶每年固定捐一個便士給伯多祿的繼承人,所以就稱這塊便士是“伯多祿的便士”。所以在十二世紀時,傳到了挪威、瑞典、丹麥、波蘭這些北歐國家,許多地區的徵收人員,常把徵收所得歸入私囊,羅馬實際得到的不到十分之一。

第三個經濟來源,是來自各國的君王、貴族們的貢獻。打從13世紀的末期,葡萄牙、卡斯提爾、亞拉岡、西西里和英格蘭都承認教宗是他們的主君,每年必定有貢獻。英王每年的貢獻是一千馬克,在當時是一筆相當可觀的數字,不過有時有些國王也不作這貢獻,所以這種收入並不是十分可靠的。第四個經濟來源,是來自各地主教自由捐獻的補助金,只要教廷有所急需時,就會要求各地的主教向教廷奉獻的。第五項來源,是來自教士們的所得稅。原本這裡稅收的所得,是為了支援十字軍而設,在十字軍第三次東征時,英王亨利二世和法王菲力普二世,都向各自國內的教士和教徒徵收稱為“十一稅”。1199年,教宗依諾森三世為了推動第四次十字軍,曾經向教士們徵收“十一稅“;教宗額我略九世的時候,甚至也徵收這種“十一稅”,來維持去討伐腓特烈二世的戰費。從此以後,只要教廷有任何的緊急需要,就下令要徵收教士的捐獻,可是,實際上,教廷並沒有能夠獲得全部的捐稅,各地的君王和地方上的封侯,往往也能分享到很大的一份。

第六種來源是從新任命的主教、或則由羅馬任命或批准重要的修道院的新院長後,所作的貢獻。金額大概相當於主教在教區內,或是修道院一年內的收入,這是一個很重的負擔。與這貢獻有關連的,還有一種稱為第一年稅,這種稅是新祝聖的神職人員就職以後,要將第一年的收入,捐獻給教宗。

第七種經濟來源是,百姓向羅馬法廷上訴,或是申請某種許可的時候所作的捐獻;再就是要求赦免某種罪過的時候,也有一定的捐獻。有關這種捐獻的種種問題,這種捐獻對教會的不良影響應該說為後來的事情埋下了伏筆。

中古時代的羅馬教廷的行政組織分為四大部門,有秘書處、大赦部、司法部和財政部,教廷有六種經濟來源。還有第七種經濟來源,它是來自向教廷的法院提出上訴的人,或是申請某種許可,以及要求赦免某種公開的罪惡的人,向教會所作的捐獻。教會史中最被人抱怨的,被視為教會斂財的手段的,就是與大赦有關聯的奉獻。為了能獲得大赦,教友必須先獲得罪赦,然後去履行教會所指定的某些善行。中古時代,最顯著的善行就是參加十字軍,但是有一些人無法親身參加十字軍,那麼就可以,以奉獻金錢來代替。除了這個之外,當教會需要籌募金錢建造教堂或是其他的慈善事業時,往往也都會頒佈大赦。西元1300年,教宗鮑尼法斯八世頒佈這一年為“聖年”,凡是到羅馬去朝聖的人,都能獲得大赦。雖然捐獻並不是得大赦的條件,但是到羅馬朝聖的教友,慷慨捐獻的金錢相當可觀。從此以後,放大赦的名目逐漸增加,無論是那一位主教,為了他教區內的某些需要,都可以請求羅馬在當地頒佈大赦的特權。因為捐獻金錢和求得大赦,在形式上有著明顯的關係,無怪乎使人誤認為,大赦是用金錢買來了。

羅馬教廷除了中央的四大部門之外,為了統治整個教會,逐漸形成了一套教廷駐外使節的制度。借著教廷駐外使節,教廷的命令可以下達到整個教會,我們就以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時候為例子,就有三種不同的種類,種類不同,身份不同,權力也就不同,就讓我把這三種教廷使節為您做個說明。

第一種,我們稱之為本地大使。教廷往往是指定某些教區的總主教,擔任教廷駐當地的大使,因為他們本身都是土產的,所以就有了本地大使的稱號。像西西里的教廷大使,不是神職人士,而竟然是西西里的國王本人,也就是說國王兼任教廷大使,能夠直接控制當地教會,當然也就減弱了教廷在西西里的權勢。好在西西里只是一個少見的例外,一般的情況下,都是由神職人員擔任教廷大使。十一世紀中葉以後,教廷在各地區的權力日益膨脹,這些本地大使的實際權力也隨著減低,最後也就只剩下一個名譽上的頭銜而已。

第二種使節是真正從教廷派遣的使節,專門為了某種特別的任務。像代表教廷參加新登基國王的加冕典禮、或是調解某地的糾紛、或處理某種特別的問題等等。比如英國的約翰王和教宗依諾森三世有了衝突時,教廷曾經多次的派遣使者,去處理相關的問題,這種具有特使身份的使節,起源于第十世紀。第三種使節,稱之為全權大使。由教宗任命,具有樞機主教資格的神職人員擔任。在任期內,他是直接代表教宗,如同教宗親臨於當地,全權大使所作的任何決定是不能上訴的。

現在來探討教廷為了統治管理上的需要,訂定了一套法律制裁的制度。我們知道違反教會的法律,是一種犯罪的行為,良心上應該負責任的。而解除這種良心責任的方法是懺悔。但是,對冥頑惡劣、屢教不改的罪人,教會另有方法,強迫他就範,最為通行的方法有三種。

第一種懲罰稱為開除教籍,也稱為“出通功”。一個被開除教籍的罪人,不但不能享受教會給的特權、領受各種聖事,而且也被社會所遺棄,親戚朋友也不再與他交往,財產也要被沒收充公,債權也被取消;如果是一個封建領主,被教會開除教籍,附庸們就不必再履行對他的種種義務了;假若是一個國王被開除了教籍,那麼全國大臣及百姓,不必再對他效忠服從了。各位還一定記得,日爾曼的腓特列一世和英國的約翰二世,他們曾經先後被開除教籍,造成國內貴族的反叛和人民的離心。歐洲各國的政府,對被開除教籍的人也都採取法律的制裁。像在法國,若是有人被開除教籍超過了一百零一天,還不公開悔改的話,政府就會沒收他的財產;在英國,就只有四十天的期限;在瑞典,被開除教籍一年以上而不悔改的人,政府會處以死刑;而在日爾曼、西班牙、義大利和波蘭的政府,對被開除教籍的人,雖然不採取任何行動,但是也都明文規定,禁止他們在法庭上抗辯、禁止攜帶武器、禁上男婚女嫁、或經營任何業務。最後,被開除教籍的人,到死還不悔改的話,那他也不可以安葬在教會的墓園內。

第二種制裁的方法是,停止一切宗教活動,也可以說是一種“集體性的被開除教籍”。它所根劇的是日爾曼的法律原則。他們認為,社團應該對社員的行為負責。因為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尤其是身為領導的人,特別是帝王、公侯有很大的責任。教會如果下令停止某一個地區的一切宗教活動,意思是指舉行彌撒、施行聖事和所有有關宗教的儀式,都被禁足。這種禁令,雖然早在第四世紀就已開始,但是,要到教宗依諾森三世時,才普遍的使用。有權下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動的人,除了羅馬教宗和大公會議之外,各地方主教、總輔祭和主教座堂的教士,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都可以下令停止一切宗教活動。那麼停止一切宗教活動的期限是多長呢?通常是一年或兩年,但是,在義大利,有一個名叫曼都亞的城帝,被判停止一切宗教活動,竟然長達33年之久。禁令也有輕重的不同,一般的情況下,教堂雖然被封閉,宗教活動停止,但是領洗聖事和病人的臨終傅油禮,則仍然許可施行的,而禁區內的修道院,只要外人不參加,仍然可以舉行各種宗教儀式。根據歷史的記載,處罰最嚴厲的一次,是1208年到1213年,教宗依諾森三世對英國約翰所下達的那一次,連修道院也一律包括在內,真正是一次全英國,全面性的禁止一切宗教活動。

另外還有一種禁令是專對某人而發的,也就是說,只要是某一個罪人所在的地方,該地方就處罰,停止一切宗教活動。最出名的就是對異端派胡斯的禁令。為了不給地方居民添麻煩,他經常在郊外空曠的地方居留和講道。

第三種處罰,稱為“宗教裁判”或“異端裁判”。按照教會法的規定,法庭接受案件,可以有兩種方式,或是由教區的總輔祭提出告訴、或是由私人提出告訴。這種法庭的制度,對異端案件來說,並不盡有有效,也不實際,因為總輔祭事務繁雜,而私人或對異端同情,或是畏懼對方的報復,大多是不敢提出告訴。西元1184年的“凡羅那會議”下令各地主教,在轄區範圍內,主動去調查異端份子而提出告訴,但是主教也因為教務繁雜而無暇兼顧。亞爾比異端在法國南部漫延時,教宗依諾森三世曾經派遣特使去領導勸化的工作,對於冥頑而不悔改的人,教宗的特使有權將他逮捕,交付法庭去處理。亞爾比異端平定以後,教廷的特使,仍然繼續主持對異端者的審訊,這就是宗教裁判的起源。1233年,教宗額我略九世更成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機構,專門對付異端者、或是其他重大的罪惡,像施巫術之類的罪行。剛創立的方濟會和道明會的會士,接受教宗的命令,主持這些機構,他們到各教區,設立調查局和特種法庭,這些機構直屬羅馬教廷,不必受地方主教的節制。

宗教裁判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拯救那些相信異端者的靈魂;第二個是防範異端邪說的蔓延。為了達到這兩個神聖的目的,任何方法都被認為是合法的。如果發現某人有異端的嫌疑,裁判所立刻將有嫌疑的人逮捕,進行進一步的審問。如果審問後,確實是個異端者,他必須懺悔履行判定的處罰,像朝聖、罰款、當眾接受鞭笞、或是坐監一段時間;如果審問的結果,並不是異端份子,當然就可獲得釋放了。被判定為異端的人,也喪失了他的財產權,他的財產通常是由俗世的政府和教會平分。但是在法國,卻是由法國國王獨得,法國國王之所以支持宗教裁判的原因是顯而易見的。如果,被告無法證明自己不是異端者,但是又拒絕承認的時候,刑求是通常慣用用的方法。宗教裁判之所以受人批評,原因也就在用刑求的殘酷方法。如果悔改以後又再重犯的異端者,就由教會交給俗世的政府處以火刑,用火繞死。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宗教裁判庭很不仁道,但是我們要知道,中古時代的人視異端是和現代人不同的。異端是直接反叛的罪,同時,異端又非常容易蔓延,是毀滅人類靈魂的毒瘤,因此他們認為寧可連累少數的無辜者,也不說讓毒瘤蔓延。雖然難免有少數的審訊者,讓私人的貪念和報復影響到他們的判決。雖然宗教裁判的目的是純正的,但是,站在歷史的立場,我們不能不說宗教裁判是一個壞制度,因為它所用的方法,有形求逼供、或將異端者交付給俗世的政府、採用火刑等,完全違反了教會自己的原則 使得教會也犯下了“雙重道德”和“偽善”的罪名。

我們得承認,教會在歷史上為人所詬病、批評的真面目,這也是教會本身面對歷史、面對未來,而要不斷的革新淨化的一面。我們有著為聖教會、為教宗、主教們祈禱的責任,讓我們的教會日後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繁榮發展下去。

那麼,中古時代的故事都介紹完了,教會的歷史也進入了中古時代的第三個時期。第三個時期是教會的衰落期,也可以說是教會歷史上最“黑暗”的時期。因為這個時代的故事和15世紀的宗教改革以及教會16世紀的革新密不可分,所以就將這部分內容放到了第三部分中去介紹。中古全盛時期就此落下帷幕了,迎接我們的是文藝復興時期。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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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6 14:37:16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分享那麼好的資訊~~上到了一課~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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