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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呼天主的名號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所謂宣誓或發誓,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證。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證。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他,只以他的名起誓」(申6:13)。
拒絕發虛誓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身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證。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不予以履行。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證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
耶穌在山中聖訓中講解了第二條誡命:「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你們的話應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5:33-34,37)。耶穌的教導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談中必須尊重天主的臨在及他的真理。向天主求助時說話須謹慎,且對天主的臨在必恭必敬。我們每一句話或肯定或藐視天主的臨在。
隨著聖保祿,教會的傳統,認為為了重大而正當的理由發誓(例如在法庭前),並不與耶穌的教導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為真理作證,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義外,不得宣誓」。
天主之名的神聖性,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絕。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必須加以拒絕。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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