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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有林地撿肖楠 兩男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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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31 10:28: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國有林地撿肖楠 兩男判刑


2015-03-31 02:37:08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屏東縣蔡姓男子前年與孫姓友人駕車進國有林地盜採四塊共值三萬餘元肖楠木,兩人雖辯稱是在河床撿拾漂流木非盜採,但法院從採集地點及照片認定兩人是在國有林地撿拾,依法國有林地內的竹木不能採集或撿拾。最高法院依違反森林法判孫六月可易科罰金、蔡七月徒刑,各併科罰金六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二○一三年十一月廿日下午,卅歲的蔡姓男子夥同孫姓男子開一輛沒掛車牌的吉普車,進入高雄市桃源區山區,在屏東林管處荖濃溪第六十國有林班地內的河床載走四塊共約零點四七立方公尺的肖楠木,剛好林管處工作人員在附近調查山溪魚類,立即拍照、錄影蒐證報警。

蔡、孫當場出示朋友獲經濟部第七河川局核發准許機具進出河川區域撿拾漂流木的公函,辯稱他們在河床撿漂流木,沒有闖入國有林班地。蔡表示,二○○九年八八風災後,他就常受雇開怪手撿拾漂流木,知道撿漂流木的規定。

法院一、二審檢視林管處拍攝的影片,當地是群山環繞、森林茂密的深山,案發地點座標定位在國有林班地,法官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這批木塊經警方送鑑定,是質地堅硬的肖楠木,市價三萬餘元。

判決指出,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國有林地的竹木漂流到國有林地範圍外,當地居民才可申請撿拾,但蔡和孫撿拾的地點在國有林班地內的河川,依法仍不能撿拾,因此依森林法的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判罪。


2015-03-31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
      
屏東縣蔡姓男子前年與孫姓友人駕車進國有林地盜採四塊共值三萬餘元肖楠木,兩人雖辯稱是在河床撿拾漂流木非盜採,但法院從採集地點及照片認定兩人是在國有林地撿拾,依法國有林地內的竹木不能採集或撿拾。最高法院依違反森林法判孫六月可易科罰金、蔡七月徒刑,各併科罰金六萬餘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二○一三年十一月廿日下午,卅歲的蔡姓男子夥同孫姓男子開一輛沒掛車牌的吉普車,進入高雄市桃源區山區,在屏東林管處荖濃溪第六十國有林班地內的河床載走四塊共約零點四七立方公尺的肖楠木,剛好林管處工作人員在附近調查山溪魚類,立即拍照、錄影蒐證報警。

蔡、孫當場出示朋友獲經濟部第七河川局核發准許機具進出河川區域撿拾漂流木的公函,辯稱他們在河床撿漂流木,沒有闖入國有林班地。蔡表示,二○○九年八八風災後,他就常受雇開怪手撿拾漂流木,知道撿漂流木的規定。

法院一、二審檢視林管處拍攝的影片,當地是群山環繞、森林茂密的深山,案發地點座標定位在國有林班地,法官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這批木塊經警方送鑑定,是質地堅硬的肖楠木,市價三萬餘元。

判決指出,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國有林地的竹木漂流到國有林地範圍外,當地居民才可申請撿拾,但蔡和孫撿拾的地點在國有林班地內的河川,依法仍不能撿拾,因此依森林法的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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