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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103 年 4 月至 6 月至各連鎖量販大賣場、超市、超商
及一般商店等市民消費購物場所進行「含咖啡因飲料」標示稽查,
共計稽查 3,462 件產品,其中查獲 5 件沖泡式咖啡粉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正確標示,均依法處辦。
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製造「含有咖啡因成分」液態飲料及沖泡式咖啡粉包裝,
其產品之咖啡因含量標示規範如下:
•咖啡飲品所含「咖啡因含量」均以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量表示:
例如:咖啡因含量低於「20 毫克」者,會以 「20mg / 100mL 以下」標示之。
•「即溶小包裝咖啡」需沖泡之粉末產品,其「咖啡因含量」即是產品上所標示
之「每一食用份量所含咖啡因總量(毫克)」。
•宣稱「低咖啡因飲料」之飲品,每 100 毫升所含咖啡因應等於或低於 2 毫克,
如:咖啡、茶及可可飲料等。
•「咖啡因」非屬營養品,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
103年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含咖啡因產品標示專案不符規定名冊 copy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法盡責提供符合規定之包裝食品標示供消費者選購,
如未依本規定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依同法第 47 條,
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民眾在選購含咖啡因的 包裝飲品時,
應檢視外包裝是否依規定標示品名、內容物、食品添加物、廠商資訊、有效日期、營養標示、
原產地及咖啡因含量等項目,以確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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