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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時事] 立院三讀 公私立教師待遇法制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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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23 08:24: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導師費與特殊教育津貼列專業加給;

私立學校積欠老師薪資,將對學校法人與董事會課責。

新法擴大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

議案初審時,私校職務加給「得」準用公立學校規定,引發私校教師抗議,

經朝野協商,三讀通過條文刪除「得」字。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教師待遇項目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

適用對象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私校教師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準用相關規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

條文規定,私校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違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私校如果積欠老師薪資,條文規定,

私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私校教師現有權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應明定,

未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校教師加給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條例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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