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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嗆「讓他不見」 判拘役20日
台中市民林元俊與史以沛有債務糾紛,經史對林提起刑事告訴,林心生不滿,經檢察官開完庭後,向史的友人稱「你跟小史說,我一個禮拜內要讓他不見」,使史心生畏懼提出控告,台中地院昨依恐嚇罪將林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法律評析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其中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指的是必須使人生畏怖心,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而言。因此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重點就在「言詞」的內容,只要受惡害通知的人心生畏懼而且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有機會成立恐嚇罪,不一定要真的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結果。而是否真的達到畏懼的標準還要看檢察官的心證,並非由民眾認定。
只是民眾有時會將恐嚇和詐欺搞混,在此舉例說明之:
例如: 恐嚇包含詐欺,嗆別人說「明天要拿沖天砲去炸你,你最好都不要出門!」這種惡害通知,行為人的主觀上其實只是想嚇嚇人,但就算是開玩笑,只要是能夠嚇人的惡害通知,都是恐嚇,而且詐欺罪是屬於財產犯罪,其要件必須要取財,故單純的騙人要拿沖天炮炸人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如果內容已涉及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但如果像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被害人說:「你兒子在我手上,趕快去匯XX元,不然我就殺了他!」這就不是恐嚇而是詐欺。差別是在於:詐騙集團並沒有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而是利用人性的弱點來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被害人如果查證的話就可以發現是被騙的。如果是恐嚇就沒有所謂醒悟的情況,被害人在被恐嚇之後,會一直處在恐懼「未來將可能發生的惡害」中,例如:「不立刻去匯錢,明天我會去學校綁架你的小孩」。
而本案恐嚇「一個禮拜內要讓他不見」是有預告將來之惡害,而且被害人也真的心生畏懼,所以本案是成立恐嚇罪並無錯誤。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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