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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懲戒辦法、無相關申訴管道 重罰二十萬
台北市一名室內設計公司的新進女助理,常被同事告誡應做清涼、露腿裝扮,才會獲男主管喜愛,但女助理不從,兩次向人事主管反映卻無疾而終,結果試用期滿後她未獲續聘,憤而向北市勞工局申訴;該公司雖否認要求女員工須打扮清涼,但北市府認定該公司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懲戒辦法、無相關申訴管道,昨重罰該公司二十萬元。
法律評析
公司要求女員工穿著清涼露腿的言語充滿性暗示,已構成職場性騷擾,且公司收到員工申訴後亦未處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規定,公司僱用的員工有三十人以上的話,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但該公司聘僱的員工達一百四十多人,卻沒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懲戒辦法,亦無相關申訴管道,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違反同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也就是沒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亦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公司,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認定該公司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收到員工申訴也未處理,重罰二十萬元。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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