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32|回覆: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壹週刊指自由洗錢 自由怒告 法院判壹週刊需道歉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5-8-6 07:33: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週刊指自由洗錢 自由怒告 法院判壹週刊需道歉

《壹週刊》前年以「自由時報陷外交洗錢醜聞」為標題,報導陳水扁的機密外交費流向《自由時報》登廣告,《自由》為此控告《壹週刊》要求道歉。高等法院認定《壹週刊》以聳動標題讓《自由》報譽受損,昨判決《壹週刊》須在《壹週刊》封面及《蘋果》登報道歉。

此案一審原判決《壹週刊》須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但二審認為該報導當時刊登在《壹週刊》,且在《蘋果》刊登該期周刊廣告,因此在《壹週刊》及《蘋果》登報道歉較為合理。

對此,《壹週刊》社長裴偉昨強調:「我們的報導內容和標題都沒問題。」《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強調:「要上訴,因為不能僅以標題判斷是否侵害名譽權,應看完整篇報導才能正確判斷,該報導並未指《自由》就是外交洗錢案當事人。」《自由》發言人蘇宇暉則說:「我們要的就是道歉,尊重判決。」

法律評析

系爭案件中,《壹週刊》涉嫌於去年未經查證報導「陳水扁的機密外交費流向《自由時報》登廣告」,雖報導內容未指涉「《自由》就是外交洗錢案當事人」,然而加重誹謗罪只要文字圖畫內容(不論標題或者報導內容)足以貶抑他人(包含法人)人格,仍然足以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是以流言想要損及他人信用,造成別人商譽受損,則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考量到被告也是法人,無犯罪能力(因為報社是依附在建築物裡面,無法將整間建築物放進監獄關,且這樣也沒有意義),因此無法處罰法人,所以這應該是自由時報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的原因之一!

自由時報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作為請求權基礎:「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至於為何只要求道歉,不求償,是因為在實務界法人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仍有爭議,這以前我們網站有兩篇報導介紹過,可供參考:1、2。

而該案法院以壹週刊必須在蘋果日報與壹週刊上道歉,回復自由時報的名譽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外或許有人會有其他問題,認為法院以判決強迫別人登報道歉是否違反人權或人性尊嚴?這個問題曾經有人提出釋憲過,這在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文有提到:「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足見要求加害人道歉,在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之道歉,並不違憲。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5-8-6 23:00:57 |只看該作者
只能說記者有時為了搶新聞,都會捕風捉影,不查清事實就爆出來~!!

Rank: 1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5-8-12 17:59:42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讓我們法律知識又有新見解!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2-3 12:2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