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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最高法院判決定讞,頂呱呱判賠154萬成首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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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6 09:5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北市18歲陳女八年前到頂呱呱連鎖速食店消費,因盛裝熱紅茶的紙袋突破裂,高溫八、九十度的紅茶,直接傾倒灑在她的腹部及鼠蹊部,多次手術治療仍留下永久難看疤痕。最高法院已於昨日(104/01/30)認定,頂呱呱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注意義務,判該公司應與闖禍員工連帶賠償154萬多元,包含50萬元懲罰性賠償定讞。

法律評析
本案是國內首次有速食業者因熱飲燙傷顧客,遭法院判懲罰性賠償的案件。

本案纏訟多次,原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該速食店的員工作業手冊明文要求員工於提供熱飲時「須以膠帶十字封口」,但速食店員工不僅沒使用膠帶封口、商品也未印製高溫警語,更使用易破紙袋盛裝熱飲,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企業主應確保商品安全的義務,

然而後來更審又於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判決,認為舊版員工作業手冊並無要求員工應以膠帶十字封口,原判決認定用事實有誤,廢棄原判決,直到近日本案於最高法院再度逆轉,判速食店及員工須連帶賠償少女醫藥費、精神損失一百零四萬元,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速食店須賠償懲罰性賠償金五十萬元,合計一百五十四萬元。

除了一般民眾耳熟能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本案中尚有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金」規定:

由於店員為速食店之受僱人,未使用適當方式防止熱飲外溢致外包之紙袋破裂,依照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及188條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規定,應由店員及速食業者負擔損害賠償及連帶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由於民眾至速食店購買食、飲品,與速食店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消費關係,而速食業者屬於消費者保護法「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因此依照該法第7條至少負有以下義務:

1.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並且,由於企業經營者是否採取合理科技、專業水準的安全性措施及警告標示,要求消費者舉證實有困難,因此消費者保護法亦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自負舉證責任,證明已善盡上述義務(同法第7條之1)。...


更多內容請見: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678最高法院判決定讞,頂呱呱判賠154萬成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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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7 11:03:55 |只看該作者
對於企業輕罰輕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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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12 18:03:15 |只看該作者
封口真的是現在服務業都會做到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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