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3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濫用司法資源,小心吃上誣告罪 [複製連結]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5-12-8 10:34: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北市某位林姓醫生先因為車禍糾紛而誣告對方傷害,被判定誣告而判刑6個月,然而卻旋即又因違規停車被拖吊,心生不滿而謊稱拖吊業者毀損車輛保險桿,病狀告拖吊人員,雖後撤回告訴但因法院認定林男有誣告犯意,進而判刑6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

法律評析
刑法所規定的誣告罪,是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成立的條件,也因此實際上誣告罪的犯罪人,必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進而故意捏造或杜撰明知是虛偽的內容,並向管轄公務員提起告訴、告發或申訴等,也因此包含了對警察告發犯罪,對有移付懲戒權的公務員提起申訴等皆在誣告罪規範的範圍之內。

而本案中,林姓男醫生前案是因為車禍糾紛,為了使對方受刑事處罰而狀告對方過失傷害,然而卻無受傷可證明有何傷害的罪行,已被認定涉犯誣告罪,不料卻緊接著因為汽車違規停放,遭拖吊業者拖至保管場,心有怨懟,明知自己的車輛後保險桿早已撞毀而曾自行用油漆修補上色,卻故意狀告拖吊人員毀損他的車輛。就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來看,林男主觀上乃是意圖使拖吊人員受毀損罪的刑事處罰,從而捏造保險桿為拖吊人員故意毀損之說詞,對拖吊業者具狀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案件由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沒有拖吊人員故意毀損的證據,林男才當庭撤回告訴,然而也因此被發現他自始捏造事實,車輛毀損與拖吊行為毫無關係,而提告目的是在使拖吊人員受刑事訴追及處罰,法院也認定其已涉犯誣告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從本案可知,在提起任何刑事告訴前,仍必須謹慎審酌握有之事證及提告的依據,是否至少已達到告訴人並非捏造、杜撰事實的程度,否則若被認定無法證明對方犯罪,甚至反被認定有誣告之故意,反而可能傷及自身。

轉自 天秤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279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11-5 19:1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