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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車被偷 判保全賠車主
2015-12-13 聯合報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竊賊侵入公寓大樓地下停車場偷車,來回花了近五十分鐘,保全人員卻沒發現;台南地院認為保全公司未盡注意義務,判決要賠失主六十四萬元。
張姓男子住在和保全公司訂有駐衛保全契約的大樓。今年元月七日凌晨兩點五十分,有兩名不詳男子進入大樓,走到地下停車場,以手提電腦掃描他的轎車門鎖密碼,花了四十八分鐘才離開。當天凌晨四點廿分,竊賊又從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進入社區,偷走車子。
張認為,大樓兩名保全員一人巡邏、一人在大廳,若有依約監看人員進出大樓及地下停車場閉路電視,應能發現竊賊侵入,保全員未發現,顯然未盡保全契約應注意的義務。保全公司表示,管委會將夜巡保全員縮編為一人,並調整夜班勤務配置,要夜間車道保全員支援夜巡,才會讓竊賊乘虛而入。
合議庭認為,如果保全員有巡邏及監看閉路電視,應可發現竊賊以電腦掃描門鎖的動作可疑,進而盤問、阻止或報警處理,保全員沒發現,顯然違反應注意的義務;不過保全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依照合約,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以合約金額百分之廿為上限;大樓保全合約金額是每年三百廿四萬,保全公司應賠償六十四萬,全案仍可上訴。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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