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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短期售屋 五情況免課重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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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3-18 11:20: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短期售屋 五情況免課重稅

2016-03-1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首宗短期售屋豁免重稅條款已經出爐。因為欠稅、償債或受家暴、家人有重病、非自願調離職等五大理由必須出售房產者,一律免除35%或45%的利得重稅,改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稅已自今(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符合財政部所列五種非自願性出售持有二年以內房產利得,並改按20%稅率課徵的適用期間,亦採回溯適用原則,若已申報並被課徵重稅者,將可獲得退稅。

配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所訂屬於非自願性售屋者,其售屋利得稅率為20%的規定,財政部已優先將五大售屋類型,納為非自願性售屋的適用範圍,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將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指出,凡屬這五大理由之一,必須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產,在房地合一課稅制施行之後,均不視為是具有炒房意圖的售屋行為,原本應按35%或45%的稅率,課徵房地合一利得稅,當事人經舉證後,即可改按20%稅率繳稅。

財政部指出,在五大豁免重稅的售屋類型公布之前,已經申報並繳清稅款者,或尚未辦理申報的未確定案件,均適用較輕稅率課稅,已繳稅者將可獲得退稅。

 
境內居住者出售一般房產利得稅率比較 圖/經濟日報提供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57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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