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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任職中式餐廳,擔任外場主管。
公司區分外場及內場(前廚房、後廚房)。
前廚房 : 麵點
後廚房 : 熱炒
因前廚房缺人,只剩學徒,所以半桶師的經理(即老闆)親自下海擔任師傅,
某晚,有人收到通知前來面試外場工讀生,然而經理請我代為面試,結束後我被罵了,理由是為何我不將面試內容寫出來,這樣她如何知道我說了哪些內容。
某晚,有人前來面試外場正職,又是我代為面試,結束後我被罵了,原因是為何我不將面試內容寫在對方履歷表上。
某晚,有人前來面試廚助(廚房助手),又是我代為面試,結束後我又被罵了,原因是為何我告知有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年終 : 公司當年度有賺錢,且待滿3個月以上,依任職時間算比例,最多1個月。
加班費 : 超時依1.5倍計算
她說,現在各行各業在面試時,並不會告知有年終獎金的,萬一對方在年底時沒有領到,是可以向公司提告的。
還說,依勞基法規定,加班費可給最低1.33倍,為何我卻告知1.5倍?
事前沒交代不能講,也沒告知更改為1.33倍,且對方也問了加班費,那我是該回[沒有]還是[不知道]?
然後怪我自作主張、法律知識淺薄,平常也不會多看點書,這樣可能會害她公司被告致賠錢,
最後嗆句[你不懂要學的東西還多著呢 !],表情不屑轉頭走人。
請問,這是我的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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