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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阿嬤沒走斑馬線被撞 運將拘役50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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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09:47: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阿嬤沒走斑馬線被撞 運將拘役50日

2016-06-1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林老婦人去年1月5日清晨7點從台北市民權西路、蘭州街口過街,未走斑馬線,遭姚姓計程車司機撞上,老婦人右閉鎖性股骨粗隆間、左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老婦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是車禍主因,而姚未注意車前狀況疏忽是次因,依過失傷害罪處姚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姚姓司機(27歲)表示,當天早上他從民權西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要左轉蘭州街,1名婦人從路口東北方欲穿越至西南方,左前車頭撞到了她,他連忙報警自首。

林老婦人骨折至今未痊癒,仍需拐杖或輪椅輔行,生活需人照顧,但法院認定未達重傷害程度。

法官認為姚案發後停留現場並報警自首,有意願與老婦人和解但金額未達共識,衡量車禍原因和姚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後,處他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希望他往後能注意。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15/175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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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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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7:15:56 |只看該作者
這種實在是不知道是倒楣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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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2 17:38:54 |只看該作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雖行人路權為優先路權,但仍不可違反上述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駕駛人本應負有「注意與防止義務」。除非能舉證,已積極防止,而仍無法預防其發生。

汽車駕駛人本應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防止事故發生之義務;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亦即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擔「防果義務」。

點評

goodperson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發表於 2016-6-13 08:41:08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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