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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罵人罵得兇 打官司未必輸
2016-06-17 聯合晚報
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馮光遠罵盛治仁被判刑,還要罰錢。法界人士指出,名人相罵,用語常尖酸刻薄,但並非罵得愈兇的人,打官司就會輸。
名人上法院對簿公堂,常因涉及妨害名譽罪章中,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法界人士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通常要在公開場合,誹謗罪不一定,即使一對一散佈也可能構成。
最常見的公然侮辱,包括用情緒性的字眼攻擊人或貶低他人,或是直接用髒話罵人,誹謗罪常見的就是偏離事實,或是刻意造謠生事。
名人彼此告來告去,通常民事挾刑事,但我國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互不約束。例如,前陣子引發討論的馮光遠質疑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屬情緒性發文,但也有評論性質,金溥聰提告馮光遠,民事二審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金溥聰100萬元損害賠償。但馮光遠在刑事上,獲得無罪判決。
罵人罵得兇,打官司未必輸,例如邱毅遭作家九把刀罵「政治垃圾」,但法院判無罪。
作家張大春臉書批名嘴劉駿耀「下流」、「腦子裝屎」,劉告張公然侮辱,檢察官起訴張,但法官卻認為張是針對劉在廣播節目談及林義雄核四絕食事件的議題,屬於評論,一審判決張大春無罪。
周玉蔻「三億男官司」,她指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捐款三億元給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遭郭提民、刑事告訴。民事敗訴,法院認定關鍵在於「事實不存在」,卻藉由媒體對外散布,但刑事部分不起訴。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768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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