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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醫療揪團 小心觸法
在網際網路盛行的今日,「網路揪團」固然常見,但如果揪團的目的,是為了共享醫療上之優惠,則刊登者一旦於網站上公布此種資訊,即可能構成醫療廣告而違反法律之相關規定。日前,媒體報導,有民眾即因於臉書上張貼十人同行共享醫療優惠之資訊,而被台中縣衛生局認定其行為觸犯了醫療法,並可能面臨新台幣5萬元之罰鍰。
按依醫療法之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為醫療目的之行為。」;而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且第84條亦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如有違反,則依同法第103、104條規定,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
由此可知,唯有我國醫療法所認定之醫療機構,始具有刊登醫療廣告之資格,且由於醫療業務有別於一般產品之推銷,非屬營利事業,因此我國法律才會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吸引患者前來就醫,或藉此創造更多醫療上之需求。
因此,一般民眾若僅止於網站上發表醫學新知,而不涉及醫療業務之招攬,其實不會被認定屬於醫療廣告之刊登。然而,若是刊登與醫療業務有關等資訊時,由於網際網路的傳播功能,已足使多數不特定人知悉,進而達到招攬患者、增加業務之效果,主管機關對於此種刊登內容,大多會認為其已符合醫療廣告之定義,從而認定該行為違反醫療法。
另外,我國醫療法第85條第1項亦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同條第3項亦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同法第103條第2項則規定「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上述規定,係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如無第103項第2項所列之3款情形,即不受同法第85條第1項所定醫療廣告內容之限制,而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雖不受第85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符合同法第61條,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否則仍屬違法。就此部份,主管機關亦已公告「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並將於99年8月4日施行。
因此,醫療機構業者於網站上刊登資訊時,必須謹守前述法規之相關規定;而一般民眾於網站上看到特惠或促銷的醫療資訊,也務必多加留意,不要任意刊登或轉載,才能避免觸法。
資料來源: http://www.lawtw.com/index.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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