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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新北1人開銷比台北少8千 前夫想減3子扶養費遭駁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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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13 09:22: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北1人開銷比台北少8千 前夫想減3子扶養費遭駁
  
林姓小開鬧離婚,一審遭駁回,他上訴期間,夫妻合意離婚,親權歸女方,林承諾每月給3名子女共4萬元扶養費。但林離婚後哭窮,稱要月繳4萬多的貸款,而妻孩從台北市搬到新北市,1個孩子生活費可少8千元,提酌減扶養費訴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搬去新北不是問題」,法院尊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裁定駁回。

林姓小開的父親經營電子業,他也出任公司董事。林2009年和妻子結婚,生下2女1子,因家族事業,須舉家遷住東歐、中國大陸或回台。婚後,因夫妻為了小孩要在台灣還是中國大陸就學、要不要和公婆同住等問題齟齬,2014年林以妻子對他冷淡、害他「疾病復發」、攜子離家等理由,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

士院調查發現林妻2014年春節時帶小孩回家過年,林家人卻避不見面,甚至林還提離婚。林妻說,丈夫2009年間即因疾病就醫,病因是受公婆壓力所致,怎能怪她,反倒她不離不棄。士院從病歷資料認定林非婚後罹病,且他在妻兒返台時斷絕聯繫,要求離婚無據。林上訴高等法院,前年7月調解離婚成立,約定3名子女權利義務由女方行使負擔,丈夫承諾每月給2名女兒1萬3千元、兒子1萬4千元扶養費。

但不到1年,林姓小開就喊窮,聲稱每月要繳3萬3千多元的房貸和9724元的信貸,入不敷出。林說,離婚後妻子搬到新北市居住,依照2014年的統計資料來看,台北市、新北市每人月消費支出分別為2萬7004元、1萬9512元,兩地差了近8千元,3個兒女的生活費根本不用4萬元。

前妻反駁,林以賓士車代步,前夫家經濟優渥,當初兩人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時,他自信經濟條件良好,怎會離了婚後就「沒錢養小孩?」。林說,前妻既然爭取3個小孩,「就不要眼紅我從家族獲得較高的生活條件」,莫把家族財產和他個人經濟狀況混為一談。

法官調查發現,離婚訴訟時,林自稱每月另可收租3、4萬,本件時卻改稱「房子是老爸借名登記」,顯然在規避扶養能力。士林地院認為,調解離婚時,未限制妻子只能住在台北市,既然當初有協議,就應受拘束。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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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既然協議離婚就要遵守當初的協議, 何況贍養費是用在自己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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