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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糾紛太扯!女隔4年指控男網友性侵 結果..
新北市一名已婚女子,4年前透過網路結識40多歲陳姓男子,事隔1個月,女子到KTV歡唱飲酒後,打電話請陳男載她回家,路途中女子說「還不想回家。」因陳男有意追求,便載女子到摩鐵休息並發生性關係才送女子回家。女子2年前離婚後正式與陳男交往,雙方去年2月發生金錢糾紛,陳男先對女子提告妨害自由,女子去年6月也提告遭陳男性侵。新北地檢署認為,女子事隔4年因雙方發生金錢訴訟才提告,不符常情,認定罪嫌不足,今天判決不起訴陳男。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女子於101年5月透過「愛情公寓」網站結識陳姓男子,也告知陳她「已婚」,但陳男仍頻獻殷勤,女子雖對陳男有好感,但強調只當對方為「朋友」。
101年6月,陳男送女子到三重區KTV與同事飲酒唱歌,陳還說,散場時可聯絡他載送女子返家。女子因多喝了幾杯,真的打電話請陳送她回家,女子友人還與陳互留電話,要求送到家後電話告知安全送達。
陳男送女子回到蘆洲住處巷口,因女子說,「還不想回家。」,陳提議去汽車旅館休息,女子並未反對,雙方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後,由陳男載送女子到住家巷口,讓女子徒步返家。
陳男事後多次傳LINE道歉,請求女子原諒,但女子因與丈夫關係不佳,且陳男仍持續對她表示關心,101年6月下旬後,開始與陳男交往,並於104年6月與丈夫離婚。
去年2月因雙方有金錢糾紛,陳男對女子提出妨害自由告訴,女子傳送「我朋友請他安全送我回家,結果他把我載那裡」、「他強暴我」等訊息給陳男前妻,5月又傳送「你玩女人、騙女人、強暴女人」等訊息,並於去年6月告陳乘機性交。
新北檢方認為,去年2月兩人有金錢糾紛後,陳對女子提告妨害自由,女子才告陳性侵她,遲了4年才告,不合情理,加上僅女子單一指述,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予以陳男不起訴。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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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往往"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 平時金錢往來最好清清楚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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