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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停車位被佔用獲賠60元 卻要付上裁判費988元
去年一名簡姓女子,因為不滿陳男未經允許佔停車位,提告要陳男賠償5000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認定陳男侵權屬實,但採取用附近停車場1小時收20元的價位,判陳男暫停3小時只需賠償60元,簡女元求償5000元卻只拿到60元,另外因為裁判費是以勝負比計算,反而簡女要負擔1000元中的988元,而陳男只需要付12元加賠償的60元與指界費400元,最後簡女損失更多。
據《自由時報》報導,陳男去年3月13日時,未經許可擅自停到簡女的停車格,導致簡女無法停車,她拿出車位寫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的證據,提告求償5000元,而陳男稱當天趕著考試,沒注意到是私人車位,反控當天警察通知他請他把車移走,考試心情受影響,要求簡女賠償2萬抵銷。
法官認定陳男確實侵權,移車是義務,不能抵消,而簡女的要求的5000元賠償金額太高,最後則以附近停車費一小時20元計算,最後判陳男賠60元。不過裁判費是採有償主義,有進行訴訟程序必須繳納裁判費,依勝訴與敗訴的比例分擔,簡女雖然勝訴,但求償5000元只獲賠60元,等於是輸了大半比例,因此負擔988元的費用,而陳男最後只需要付12元的裁判費,和400元的指界費,反而比勝訴的簡女少。
文章被轉上PTT後,網友則認為:「感謝,我以後也亂停別人家」、「沒有懲罰性賠償,法官車位要開放停嗎?」、「話說能提個案例亂停別人土地被成功求償高額的例子嗎?」、「贏了面子,輸了裡子」但也有人說:「有時候告人只是要讓對方付出代價 就這案例來說,簡女讓對方經歷訴訟過程之精神疲勞也許就已經如了簡女的意了吧」、「敗訴的部分確實是被告要負擔訴訟費阿」。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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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為何反而要負擔較多費用? 沒有懲罰性賠償讓簡姓女子要付出更多, 的確令人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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