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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餘生」獲贈屋 陸妻婚後毀諾判吐還
桃園80多歲的王姓榮民喪偶後,3年多前到大陸相親,與50多歲的戴姓婦人交往數月後,對方承諾「照顧生活起居、陪伴餘生」,條件是他贈與2間小套房,他答應後,2人隨即結婚,10天後就把2間小套房過戶給妻子。
王姓榮民指出,在蜜月期間,妻子要求在大陸置產,他答應幫忙,但要返還一間小套房,後來匯款130多萬元助妻購屋。
他向法院指出,妻子取得房產後就變臉,來台只顧賺錢打工,害他常挨餓、生病沒人陪就醫,婚後一年多就離婚,以妻子違背結婚時的承諾,訴請返還房產和借款。
法院審理時,戴姓婦人表示,婚後她要上班,丈夫常用難聽字眼辱罵她,責怪她沒煮飯,事實上她有空就回家煮飯和服侍丈夫,離婚是丈夫的錯,她沒有違背承諾,主張不必返還。
法官審理後,認定2人結婚時是以「照顧生活、陪伴餘生」為贈屋條件,2人在離婚時,王清楚表達撤銷贈與,法官以「陪伴餘生」的條件已消滅,判戴女還房、還錢。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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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豈能長久, 對方既然不能遵守承諾, 只有"解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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