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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義的代價 友人駕車肇事男子頂替的下場
高雄市杜姓男子(24歲)為了避免羅姓友人遭受刑事訴追,向警方自稱犯下駕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案,被橋頭地院依頂替罪判處有罪,法官念在他於檢方偵查時自首,判處拘役50天。
判決說,杜姓男子(24歲)與羅姓男子是交往多年好友,去年6月12日,羅駕駛轎車搭載杜,沿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2 段由北向南行駛,途經青年路橋上某處時,因超車未保持兩車併行安全間隔,而與謝姓女被害人騎乘機車發生擦撞,羅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造成謝女摔車倒地,臀部及下背部鈍挫傷、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羅開車肇事後,不僅未停車救助傷者,反而駕車逃離現場。
杜為免羅因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及過失傷害受到刑事訴追,竟於7月3日至鳳山警分局忠孝派出所,向員警承認他是肇事者,直到高雄地檢察署檢察官於8月24日開庭偵訊時,才向檢察官自首頂替案情。
法官審酌,本為免其友人遭受刑事訴追,頂替自稱涉 開肇事逃逸案,影響犯罪偵查,浪費司法資源,損害車禍事故被害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權益,念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一天一千元折算一日。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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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頂替需很大勇氣, 還好自首後刑責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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