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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法令~直行車優於轉彎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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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9 10:32: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9 16:51 編輯

~交通法令~直行車優於轉彎車

被告本應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防止事故發生之義務;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亦即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擔「防果義務」。
又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其修正之理由因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7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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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9 10:38: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9 10:50 編輯

直行車路權雖優於轉彎車,但仍不得有違反速率限制規定,反之則不得主張路權優先。

相對而言,在交通規則所規定各種攸關,行車或路人該如何遵照規定,如行人應當行走斑馬線、幹道車優於支道車等規定,這些都是屬於優先路權。
但擁有優先路權之人車,仍不得有違反這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等規定,否則一旦違反規定,亦不得主張路權優先。
故凡是於道路上,發生各種交通事故後,警方至現場蒐證繪製現場圖,就是要能初步分析事故雙方,路權歸屬那一方,如有肇責之一方自就難謂可主張優先路權,而豁免過失責任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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