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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梯差距15公分 客人店前摔跤告不贏老闆
蔡姓女子去饅頭店消費,離開時,在店門口台階踩滑,摔跤扭傷腳,控告饅頭店賈姓老闆業務過失傷害罪,檢察官將賈起訴;台北地院認為,依建築成規,台階差距20公分內即合法,饅頭店前的階梯只差15公分,無不合理的落差,今天判決賣饅頭的賈姓老闆無罪。可上訴。
2015年11月19日下午,蔡女買完饅頭後在店門口滑倒、跌跤,造成腳踝挫傷、韌帶拉傷、左膝擦傷,驗傷後對賈姓饅頭店老闆提告。
賈說,他租店營業後,從來沒有變更過建築設計,且他負責財務,沒有管經營,台階不是他所設置的,「那是大樓的原始設計」。
法官調查,饅頭店前雖有高低落差的階梯,「但無不合理落差」,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樓梯級高尺寸應於20公分以下,而饅頭店門口的階梯落差只有15公分,蔡姓女子跌跤的原因有可能與行走速度快慢、有無注意腳下步伐有關,她的受傷,不能歸責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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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動不動就要告人家, 即使是自己的失誤也要怪別人. 也許是這類新聞報導時有所聞, 而且索賠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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