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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時效只有5年
林姓學生遭廖姓男子酒後駕車追撞成為植物人,以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屬於損害賠償訴訟,因訴訟金額超過150萬,是為三審定讞案件,從一審打到三審,須耗時2年左右,曠日廢時。
林姓學生雖獲法官判處2726萬多元的高額賠償金,這筆錢卻如天上星星一般,只能遠觀卻無法近觸,而且判決確定之後,林姓學生還得先花20多萬元的執行費用,才能取得債權憑證。
就算林姓學生最後勝訴,廖姓男子必須賠償2726萬多元,但廖某若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林姓學生就必須以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而此一執行費用為訴訟金額的千分之8,以2726萬元來計算,就要由被害人先拿出21萬元,若不及時聲請債權憑證,這筆2726萬多元的債權將會消失。
就算被害人拿出這筆錢來聲請,其時效只有5年,時效結束後,被害人還得繼續聲請,才能維持效力。 但債權憑證也無法保障被害人的債權得以清償,因為在台灣,現金的移轉相當迅速,就算廖某中了大樂透,只要秘而不宣,立刻將金錢移轉,被害人還是難以求償。
本案,法官判處2726萬多元的高額賠償金,對被害人來說具有「宣示」效果,至於實質正義,仍在遙不可及的天際吧!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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