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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易判決對質詰問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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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6 12:43: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易判決對質詰問權

故事開始
為了儘早結束這場噩夢,俊明在第九話的最後決定認罪,換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就在這個時候,律師卻突然和俊明說,「你知道嗎,雖然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快點結束這個案子,但卻犧牲了你在法律上很重要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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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意識
不過就是個簡易判決處刑,有那麼嚴重嗎?

好的,我選擇了簡易判決處刑,接下來呢?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和程序,前面已經在第九話介紹過了,但是,簡易判決處刑並不是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的完美,又快又輕又簡單,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因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審理的關係,勢必會犧牲掉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一部分的權益。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這個時候,法院首先要審查被告的案子是不是真的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法定要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例如說被告其實是無辜的,或是被告犯的罪十惡不赦根本不可能符合簡易判決處刑要求的「輕罪」要件,那麼這個時候法院就不應該繼續用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下去,應該要回歸「通常審判程序」來審理這個案子。

如果法院審查通過,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3 條,一旦確定要採行簡易判決處刑,那麼法院必須「立即處分」,這句話的意思用白話文來說就是法院不可以拖台前,要速審速決,然後趕快執行判決結果、讓這個案子快點結束。

到這裡,整個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差不多要告一個段落了,但是,簡易判決處刑並不是表面上看起來那麼的完美,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因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開庭審理的關係,勢必會犧牲掉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一部分的權益。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對質詰問權?很重要嗎?
對質詰問權是《刑事訴訟法》上被告享有非常重要的權益,他的源頭甚至可以導向《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不過,這實在是太深奧了,認真討論起來到下次奧運都講不完,所以,在這裡只會以簡單的概念讓讀者了解。

對質詰問權,顧名思義,就是「對質權」、「詰問權」的合稱(廢話),是兩種不同概念的權利,只是習慣上會把他們通通混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放在一起講。

對質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被告有對質權,第184則規定讓證人對質的情形,用白話文來講,就是被告和被告間、證人和證人間,或是證人和被告間,大家面對面直球對決互相質問,讓法官看看到底誰講的是真的。

詰問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被告(或是被告的辯護人)可以在法官確認證人身分以後詰問證人,這個場景也是法庭劇的最愛,從成步堂龍一巨大的食指到古美門研介扭曲的眉毛,都是希望在來來回回的問題中擊倒不利的證人或維護有利的證人,不過台灣的交互詰問現實運作起來沒有那麼戲劇化就是,因為大家每問一句就要等書記官打字啊啊啊啊啊。

理論上,透過對質、詰問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釐清案情,發現海水退潮以後,誰沒有穿褲子疑點,進一步防止被告受到不白之冤,是被告重要的防禦權,。

那麼為什麼簡易判決處刑可以公然省對質詰問?

簡易判決處刑的基本要件除了輕罪之外,就是「被告認罪」,而且根據所得的證據,「可以很清楚的確定被告真的有犯罪」,比如說酒駕被警察臨檢抓到,如果自己都認了再加上酒測也驗出來,這個再明顯不過了吧,所以,在節省司法資源、又不致於冤枉好人的前提之下,這個時候犧牲掉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也不會過度侵害被告的訴訟權。

綜合以上所說的,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就是「快、有效」,缺點就是犧牲了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所以在選擇之前,投資有賺有賠,請先詳閱公開說明書,還是要再三確定自己的案情適合哪一種程序,真的要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就早死早投胎用簡易判決處刑,如果你比竇娥冤還冤,想要在法院乾坤大挪移帝國大反擊,千萬不要說你要請求簡易判決處刑啊。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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