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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境內公告封溪護漁區段相關資訊暨禁止事項
依據法條:漁業法四十四條
公告管制事項:禁止採捕水產動物及水生植物
罰責: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烏來鄉:
南勢溪:(1)自烏來桂山發電廠堰堤壩至台電信賢哪哮壩止。
(2)自與斯其野溪至大羅蘭溪與馬岸溪交匯口止
桶后溪:自桶后溪匯流南勢溪處至孝義攔砂壩止。
實施時間:92年10月1日起
二、坪林鄉:
金瓜寮溪:全流域及其支流 。
實施時間:91年10月10日起
北勢溪:自坪林段坪林自來水廠取水口上方橋墩起,
經粗窟村嶺腳坑至灣潭青雲殿止 。
實施時間:92年7月1日起
三、雙溪鄉:
鄉境內溪流(牡丹溪、雙溪河、平林溪、柑腳溪、盤山坑溪、北勢溪、南勢溪)及各支流。
實施時間:93年12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另雙溪河共和大橋以下河段(共和大橋下游至貢寮鄉界河段)。自95年12月1日起開放垂釣
四、貢寮鄉:
福連村榕樹溪、豬灶溪、坑內溪全流域及其支流 (6Km)
實施時間:92年2月1日起
五、三峽鎮:
大豹溪:自湊合橋起上游 (含支流五寮溪、 水車寮溪、蚋仔溪、中坑溪及熊空溪)。
實施時間:原訂92年1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另於95年4月20日重新公告:自96年1月1日繼續實施。
竹崙溪(俗名鹿母潭溪):溪東簡易自來水抽水站上游含各支流。
實施時間:96年1月1日起
竹坑溪:全段。
實施時間:96年1月1日起
六、淡水鎮:
大屯溪:中和橋至出海口 。
實施時間:93年1月1日起
七、石碇鄉:
永定溪:隆盛村雙溪橋往永定橋至豐田村(南勢坑、西勢坑)上游支流。
石碇溪、烏塗溪:隆盛村雙溪橋往潭邊村至烏塗村上游各支流。
彭山溪:潭邊村秀山橋往彭山隧道口止。
實施時間:93年8月10日起至96年8月9日
八、平溪鄉:
東勢村竿蓁林溪及其支流 。
實施時間:94年2月1日起
九、三芝鄉:
大屯溪(俗名龜仔山溪) :自大屯溪上游至中和橋淡水鎮界,全溪流域長約6公里。
實施時間:95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
八連溪:自八連溪上游大屯山集水區至出海口,全溪流域。
實施時間:96年2月1日起至99年1月31日止
《 本帖最後由 男得糊塗 於 2007-6-8 22:4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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