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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行政罰可以言論自由免責嗎?
個人不贊同濫告及誣告理由:
依法令(檢舉違法)阻卻違法,是否可以作為「影響裁量合法及正當性」,及作為誣告「免責」事由?
1、要求他人遵守法令是合義務性行為,但是要求處罰他人:
(1)不可替代執法者本身;
(2)依法令阻卻違法指的是本身行為主張的法令依據,不是對於他人的處罰規範。
(3)利益迴避衝突禁止原則,在申報財產承辦公務員與檢舉人關係,法律上是絕對衝突但實務上卻無法避免或不想避免的,那公務員是利益衝突迴避行政罰可以適用刑罰的依法令阻卻違法嗎?
2、檢舉人是否基於私人動機而非公益,而基於無利益衝突迴避,而未予作為調查與採納動機的合法裁量事由之直接內容,基本上行政程序法要求是基於「公共事務執法」,而非有問題的私人利益動機的發動法律問題。
3、因誣告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並不單純限於公務員適用,所以是否在字義上「限於刑事處分之誣告」才有適用餘地容易發生法律爭議?其法令上理由是:
(1)行政處罰並非懲戒,是否包括有個資及名譽保護要先澄清?因為在資訊公開毀損他人名譽,在法遵義務的合法性、正當性與法社會觀感判斷上,是會在違法性的持續性存在違法狀態是有可罰性的。
(2)誣告罪是舉動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是要檢舉人「反證阻卻違法事由的」,所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是否在隱去個資而改變,或在法律上鼓勵消滅證據,而對於統治者的不法權力侵害的合法掩護,顯然立法時是需要基於法秩序正當性維持,與政治人物的操守問題上加以討論的。
(3)誣告的「違法事實」限制在「刑事罪名範圍或包括行政罰與否」?基本上「妨礙社會秩序」是檢舉人公益動機要求與前提下,已經是「妨礙社會秩序罪」與行政罰的選擇與否的二擇一法律問題,當然在不構成行政罰下,是不得以不知道或誤認法律規定為阻卻違法藉口的。
(4)而且「行政罰」是「秩序要求」,與「法律違法倫理或道德並不是直接相關的」,是不能作為刑法規定「可受公評與真實限於刑罰道德責任評論」,而不是對於行政罰與刑罰免責無關,而擴大對於構成刑責,而反而以言論自由為藉口的違法法律制定違憲的保障。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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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言論自由權,皆有要保障的核心價值所在!誹謗罪設了一個免責的規定,也就是針對「公益事項」或「可受公評之事」者,為據實的陳述,即無涉誹謗~或者雖無法取得證據,然客觀事實證明當事人有確信之情狀,縱事後無法得證,亦不得以誹謗罪相繩~~這就是保障人的言論自由~而誣告罪的態樣,其類型之一,簡單而言,就是明知他方所陳述之事為真,卻仍要誣陷人於罪,興起爭訟,這樣故意陷人於罪之意圖,在查證誣陷人明知的情況下仍為之者,即可該當誣告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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