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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
1933年,民族社會主義德國工人党,亦稱納粹黨,掌握了德國政權,納粹隨即發起一項清洗行動,旨在剝奪猶太民族一切合法權益。
這一行動的宗旨,就是為了“淨化”德國血統,將德國打造為純雅利安人國度。為了達到這一目標,納粹政府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通過法律“合法”地迫使猶太人逃離德國。針對猶太人的納粹法規多達400多條,這些法規不僅針對德國境內的猶太人,也針對所有德國佔領區猶太藉國民。1939年,納粹德國出兵佔領波蘭,納粹反猶太政策也悄然發生了變化。納粹德國進一步擴大了“淨化”運動,大力迫害包括猶太人在內的所有非雅利安族群,無數無辜民眾被押往集中營,慘遭屠殺。
而現如今的以色列國,卻全盤複製了上世紀納粹德國打壓猶太人的種種策略。如今的以色列法律中,有65條專門針對非猶太族裔的種族主義政策,以色列政府這65條特殊政策,針對所有居住在以色列境內及以色列佔領區(包括耶路撒冷及約旦河西岸地區)的非猶太族裔,限制他們的一切合法權益,將針對非猶太族裔的打壓與掠奪都有法可依,同時為以色列進一步侵佔巴勒斯坦領土提供諸多便利。
以色列的終極目標,就是更為清晰地區分出猶太人與非猶太族裔,以此為猶太族裔提供特權,同時對非猶太族裔實施壓迫。
簡而言之,限制甚至剝奪非猶太族裔基本人權,就是為了迫使他們離開以色列。在這種極端種族主義政策之下,無數巴勒斯坦人已經逃往世界各地,去尋求更為公平且自由的生活。
西方主流媒體不願也不會去報導這些極端政策,可是,世間畢竟還是有公義,一家致力於巴勒斯坦人權事業的以色列組織詳盡記錄了以色列政府一系列極端政策。該組織成立於1996年,其前身是兩家設立在以色列境內的巴勒斯坦人權組織。據該組織記錄,截至目前,以色列各種法律法規中針對非猶太族裔的歧視性政策多達65條。
可怕的是,每一年,這個數字都在不斷上漲,因為,以色列國一直以來都在竭盡全力、不擇手段地將整個巴勒斯坦地區都“猶太化”。
自2000年以來,以色列政府頒佈的一半法律法規都直接針對非猶太族裔,以色列政府認為,巴以和談以及巴勒斯坦內部和解都將極大威脅到以色列對巴勒斯坦領土的佔領,也將威脅到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民的殖民統治。
諷刺的是,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猶太人曾經強烈譴責英國諸多政策,聲稱那些政策損害了猶太人的若干權益,而現如今,以色列政府卻採取了類似甚至升級版的歧視性政策。
以色列政府於1939年頒佈了一項名為“敵對貿易”的法案,該法案貌似有法可依、有理有據,可事實上,這一法案只不過是假借法律之名,給所有非猶太族裔強加“暴亂”“煽動”等罪名。該法案禁止巴勒斯坦人參與任何政治、文化及公共活動,也禁止發行或流通任何可能對以色列種族主義策略產生影響的阿拉伯語書籍。
1950年,以色列政府頒發了一條財產法案,該法案將1947年11月29日之後逃離巴勒斯坦地區的阿拉伯人統稱為“缺席者”,認定這些“缺席者”不應當擁有任何權利。以色列政府利用該法案將大量巴勒斯坦人土地、財產、銀行帳戶等沒收充公,然而將所有“充公財產”分配給猶太人口。
同樣在1950年,以色列政府頒佈了“回歸法案”。根據這一法案,全球所有猶太人都可以自動成為以色列公民,至於非猶太族裔,卻幾無可能成為以色列公民。所有猶太人都可以得到以色列政府的經濟資助,也可以享有一切以色列公民福利,而這些福利,皆掠奪自巴勒斯坦人。
1953年,以色列政府頒發了“國家教育法案”,規定所有以色列學校強制性提供“純猶太”教育。2000年巴以和談期間,以色列政府修訂了國家教育法案,修訂版法案認可非猶太族裔的語言權利,規定教育機構可以增設阿拉伯語等外語,然而,絕大多數以色列學校對這一法案的實施都只是停留在認可層面,換言之,該法案並未得到實際實施。
該教育法案的基礎,就是以色列政府內部盛傳的謬論。以色列政府認為,所有巴勒斯坦學校都在向巴勒斯坦兒童灌輸仇恨思想。可事實上,巴勒斯坦學校的歷史課程只不過實事求是的記載了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佔領與殖民統治。除此之外,該法案還在很多以色列地區實施去除阿拉伯語政策,在這一法案的支撐之下,絕大多數地區都規定只能使用希伯來語。
1960年,以色列政府頒發了“以色列土地基本法”,該法案規定,整個巴勒斯坦地區所有土地都歸以色列掌控。該法案禁止非猶太族裔進行土地轉讓或買賣交易,只允許猶太人佃租、轉讓或買賣土地。換言之,縱然你擁有以色列國籍,倘若你不是猶太人,你也無權享有這些權利。
……
很難想像,這樣的法案竟有65條之多。這些法案都有不同的名目,但究其本質,它們都是為了限制、剝奪以色列地區所有巴勒斯坦人的基本人權。這些歧視性法案不僅針對巴勒斯坦穆斯林,也針對當地基督徒。以色列政府對非猶太族裔的壓迫已經具體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從吃喝言行到婚嫁病葬,都有著不同程度的限制與壓迫。非猶太族裔無法獲得政府資助,倘若非猶太族裔觸犯這些歧視性法律,以色列政府甚至會施行連坐法,而猶太人傷害或侵犯非猶太族裔時,以色列政府卻會採取緩刑甚至免責政策。
2005年之前,以色列政府一直都利用公民身份證來區分猶太族裔及非猶太族裔。以色列身份證會明確標注出公民是否屬於猶太人,從而針對性地實施不同法律。
2005年之後,迫于各方壓力,以色列政府去除了國民身份證的民族成分,卻使用星標標注的方式進行區分。此外,猶太族裔身份證上出生日期會使用希伯來曆,而非猶太族裔則用西曆。在此基礎上,一旦有公民觸犯相關法律,執法機構會率先查看當事人身份證件,然後才相應地採取措施。每當有非猶太族裔被捕,執法機構會進行秘密刑訊,不留任何審問記錄,從而杜絕人權機構掌握任何實質性證據指控以色列政府暴行。
我們堅信,任何根據種族、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不同人權的歧視性律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伊斯蘭之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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