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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經許可發射火箭最重擬處 5 年有期徒刑 科技部公告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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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5 07:21: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經許可發射火箭最重擬處 5 年有期徒刑 科技部公告草案

科技部(二十三)日公告太空發展法草案,針對太空產業發展及推動等進行規範,未來發射太空載具者必須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且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國內已有幾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且國際間也要求國家對於國民所從事的太空活動必須加以「授權並持續予以監督」,對國民所從事之私的太空活動也負有責任。因此科技部研擬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之相關規範。參照草案第2條規定,太空活動是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科學研究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絡、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太空產業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載具的材料、元件、次系統、系統組裝、發射服務、衛星營運、衛星應用及其地面軟硬體設備等開發或服務所形成的產業領域。

由於太空活動發射場域的合適地點須經專業科學判斷,且安全措施均需以最高規格辦理,因此草案第14條明定主管機關得統籌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適合及安全的發射場域,由國家太空中心營運與管理。另參考國外管理規範,要求火箭等發射載具如果在我國境內發射,應該在預定發射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核准後才可以實施。未經許可在我國境內發射相關發射載具,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草案第18條明定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發射場域管理者,須提供充分之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且相關人員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文/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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