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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費納入投資抵減範圍 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修正
經濟部及財政部(二)日會銜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將專門從事研發全職人員參與研發教育訓練費用納入投資抵減範圍。
基於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新修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明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用,可以視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優惠。
配合開放教育訓練費用納入投資抵減範圍,新修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之1明定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樣態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的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至於教育訓練活動費用的範圍包括師資鐘點費及旅費;受訓員工的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此外,為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視全職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與研發計畫關聯性,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4條要求申請者應檢具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與執行情形,以及可以證明訓練與研發專業知識相關的證明文件,併同研發計畫一併提出申請。而將教育訓練費用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的新制度,將自一百零九年度(課稅年度)起上路。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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