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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3 年內再犯 得否觀察勒戒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被告在前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三年內因施用毒品遭警方查獲,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等處遇制度適用的問題,由於先前裁判見解不一,且未能經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因此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提案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表示,初次施用毒品的成年被告,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被告在緩起訴處分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提起公訴。且被告又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就後案直接起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審判中的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此時是否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觀察、勒戒規定適用,對此見解,有否定說與肯定說。採否定說者,認為應逕行提起公訴,無再重為聲請觀察、勒戒的必要。否則若被告心存僥倖,選擇對其較有利的戒癮治療,如有再犯,又可規避直接起訴規定,與法律規範目的有悖。本案承審庭則擬採肯定說,認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經撤銷時,應回復為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時的狀態,檢察官仍應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或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決定適用觀察、勒戒等處遇或起訴程序。由於經徵詢其他各庭後,並非全部同意本案承審庭所採的見解,因此提案至刑事大法庭。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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