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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銀在台分行發債鬆綁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14)日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3、7條條文,放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規範,新增銷售對象,並修正淨值計算規定。
為配合政府發展綠能產業政策,有助外國銀行引進離岸風電專業融資經驗,滿足外國機構來台投資風電或綠能設備之專案融資需求,現階段已開放外銀在台分行可以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其中考量外銀在台分行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之市場參與者需求,及外銀分行之淨值定義範圍應有一致性的標準將有利於擴增債券發行額度,所以針對相關規範再進行調整。
外銀在台分行發的新台幣金融債,原本只能賣給專業投資人,但依照新修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規定,未來可以賣給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此外本次修正明定計算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時,得將依法令規定提列的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一定比率計入,因為調整後淨值金額提高,外銀在台分行的新台幣金融債券可發行空間也將擴大。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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