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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非醫用口罩混充實名制販售 檢方:依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及詐欺等罪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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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18 12:57: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非醫用口罩混充實名制販售 檢方:依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及詐欺等罪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昨(十五)日表示,有口罩國家隊的公司負責人,進口中國製非醫用口罩,混入實名制口罩販售,還以低於市價取得口罩原料熔噴布,製作口罩販售到一般通路,依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等罪,提起公訴。

士林地檢署指出,有口罩國家隊利用其徵用廠商資格,低價購入醫用口罩原料熔噴不織布,卻未實際用於製造實名制口罩,而挪用為一般市售口罩原料;一方面又從中國輸入非醫用口罩,再由員工負責分裝,貼上隱藏口罩產地品質假標示,直到有藥師發現實名制口罩中,竟有一包含有中國簡體字的產品合格證,通報稽查,才讓實名制口罩遭混充的犯行曝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品交付者,構成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的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的標記或其他表示者,依同法第255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士林地檢署最後表示,負責人到案後辯稱是為了繳交徵用的數量,才會輸入中國口罩。但檢方查出其明知中國熔噴布品質不穩,仍將中國製非醫用口罩,在廠內加工後,充當臺灣醫用口罩出售,因此依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等罪,提起公訴,同時扣押犯罪所得,期能藉由剝奪犯罪所得,使不法者勿生僥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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