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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異議法院即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政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行政院於日前針對簡易判決處刑、延長抗告期間及誤寫、誤算的處理方式,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的訴訟權益,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刑事簡易程序基於訴訟經濟目的,未踐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與通常程序有所不同。為使被告防禦權及訴訟主體地位的保障更趨周延,刑事訴訟法草案第449條明定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自白犯罪案件,法院訊問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者,法院始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除顯無必要者外,於處刑前應予告訴人及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兼顧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保障。若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者,草案第451條之1規定,法院即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
有關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的情事,刑事訴訟法草案第227條之1明文規範裁判違誤或不符,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規定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裁定的救濟方式。此外,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已非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且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的案情相對單純、明確,草案第284條之1、第376條第1項增列各該罪名,以維持第一審合議審理機制與第三審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的妥速效能,並將抗告期間由五日延長為十日,保障當事人權益。
此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關於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期間均為五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485條、第487條規定,時間過短,故刑事訴訟法草案第67條、第416條將期間均適度延長為十日,確保聲請人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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