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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小客車等動力車輛清運家戶垃圾 環保署:應申請許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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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23 01:01: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客車等動力車輛清運家戶垃圾 環保署:應申請許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表示,以大(小)客車等動力車輛載運家戶垃圾,涉及廢棄物清除業務,應依法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至於以人力、手推車等方式清運家戶垃圾到各環保局設置的垃圾收集點傾倒,則屬清潔行為,無須申請許可。

環保署指出,該局過去曾釋示,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環保局設置的垃圾收集點傾倒,可視為一般大樓、社區的清潔行為,不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的範疇。但現今以小客(貨)車等動力車輛可載運的垃圾量增加,已類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的清除行為,為使一般廢棄物的管理與時俱進,有必要對此更予闡釋。

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2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91202281號函的說明,以大(小)客車、大(小)貨車、大(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小)客車或大(小)型特種車等動力車輛受託從事載運各大樓、社區的家戶垃圾業務,不屬於清潔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才可以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若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家戶垃圾至各垃圾收集點傾倒,則維持得視為清潔行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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