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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 配套子法與母法同步施行
勞動部(12/3)日表示,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等六部子法,期能有效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營造友善中高齡及高齡者職場氛圍。
勞動部指出,為全方面協助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參與,因此,分別就在職、失業及退休者都有相關的協助。對在職的中高齡及高齡主要在協助穩定就業,延緩退出職場,除了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排除就業障礙,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9條第1項、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11條規定,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又鼓勵雇主指派受僱之中高齡及高齡者參加訓練課程,按同法第18條第1項、同辦法第4、6條規定提高補助訓練費用到百分之七十。
勞動部說明,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措施,現已有免費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多項措施,並將規劃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在僱用獎助部分,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41條第1、3項規定,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中高齡者每月獎助一萬三千元,未來對高齡者加碼到一萬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有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同辦法第33條第3、4項規定,考量高齡者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適應職場,因此放寬最長可補助六個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鼓勵高齡者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也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契約以臨時、短期等工作為限、及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但為保障高齡者權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3項也規範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六十五歲雇主得強制退休規定,並明定定期契約勞工履約屆滿三年後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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