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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業者不得以不合理費用招攬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十七)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要求投信事業不能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業務,且投資國內外應符合投資總額為不超過投信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本次修正主要目的在於強化對投信事業之監理,其中為健全投信事業業務經營與保護投資人權益,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之1增訂投信事業經營業務應合理收取或支付費用,不得以不合理之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收取經理費時未能考量合理利潤而過度削價競爭,或支付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時未能合理評估相關營運成本等因素。
關於投信事業對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事業之管理強化方面,依照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之1規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及大陸事業應符合之投資總額為不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且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對投資事業建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另明定業者應申報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定期申報被投資外國及大陸地區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等,藉此強化後續管理。
此外,針對投信事業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強化,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要求投信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另投信事業在每季、每半會計年度或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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