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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危險建築拆遷程序 行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12/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簡化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的拆除或遷移作業程序,並提高容積獎勵誘因,加速危險建築更新。
內政部指出,政府在九二一大地震後已修法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相關規定,但修法前已建置完成的三萬餘件中高層建築物就有耐震能力不足的疑慮,並因為戶數較多而整合不易,實務推動改建困難。因此草案第57條第3項增訂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經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以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但仍應以民眾應有權益已獲保障為前提。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也提高了獎勵誘因,依草案第65條第2項規定,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容積一點二倍核計獎勵上限,而有改善急迫性的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則最高可達原容積一點三倍,並可以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以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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