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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戶多元選項規劃適足保障 修正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五)日表示,個人傷害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之危險發生率相關規定已修正,將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上限規定調降,並自今(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金管會指出,為合理反映保險業實際經驗,並衡酌過去個人傷害保險相關資料,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5條、第19條規定,且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51391號令,調降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危險發生率上限至萬分之五‧七二六七,其餘維持不變。同時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4601號令之適用。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前述實施日前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應以調降保險費方式辦理,惟保險公司通知保戶並取得其同意之意思表示,得採提高保險金額等方式辦理。傷害保險主要係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身體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之保障,不含其他非意外所致之事故,故其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之人身保險低廉,此次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標準修正後,更可提供保戶多元選項,並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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