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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發行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24)日表示,為因應我國高資產客群之需求及推動我國理財產業升級,因適度放寬擴充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之金融債券多樣化,爰配合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規範相關金融債券之發行程序及最高發行餘額限制等事宜。
金管會指出,按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條及第8條規定,銀行經核准得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及外匯指定銀行,得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以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惟該金融債券之內容及架構較為複雜,主管機關審查需較長之期程,新修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第5項明定排除適用同法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金管會說明,考量分行無獨立法人格,銀行對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所負之義務,應負同一責任,須承擔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之風險,新修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6條第1項明定,銀行海外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及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應計入銀行金融債券最高發行餘額限制之計算,以為控管。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鑒於銀行經核准得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其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發行之金融債券,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新修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其銷售對象除專業投資人外,亦包含高資產客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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