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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試制度 70 年未修不符現況 三讀廢止監試法
立法院(4/13)日三讀通過廢止監試法,落實權力分立,並配套通過「典試法第十條條文刪除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刪除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案」,使監察院職權不再包含國家考試監試工作。
考試院指出,「監試法」自三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後,距今已七十年,經過時空環境變遷,部分內容已不符現況,且現行監試制度以人力進行監試工作,在試務資訊化後,將無法發揮監督實效。本次三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所規定法規因情勢變遷而無繼續施行必要的事由,將「監試法」予以廢止,使監察權職權只有彈劾、糾舉以及審計,不再受考試院管轄的法律拘束。
本次一併通過刪除典試法第10條有關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的規定,刪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的規定,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關於該法未規定事項可適用監試法的規定。該院並進一步說明,監試法廢止後,監察委員若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的情事,仍然可以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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